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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chow |
發表於: Oct 3 200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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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官 發表數: 181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8-2003 活躍:1 聲望:1 |
政府讓步
為何這次民主派唔走出黎話政府有法不依,有法不執,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偏聽偏信? 咁係唔係即係民主派贊成政府有法不依,有法不執,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偏聽偏信? 定係民主派為左公屋呢一個大票倉而唔去維護法治? 咁黎緊的區會選舉投票前,大家都應該睇清楚邊個先係真心維護法治... 本篇文章已被 scalechow 於 Oct 3 2003, 14:14 編輯過 |
馬孟起 |
發表於: Oct 5 200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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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官 發表數: 981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2 聲望:2 |
不要經常用陰謀論來想事情....
的確,養一隻鳥、一缸魚對其他人不受影響... 合理的事情,我們要支持 不合理的事情,我們要反對.... 法律不外乎人情 |
scalechow |
發表於: Oct 5 200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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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官 發表數: 181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8-2003 活躍:1 聲望:1 |
但那些人的確違反了租務條例 政府大有權可以上門趕人封屋 之後邊個都冇權出聲...! 對人冇影響,但犯了規就是犯了規 在hksan犯了規都會被警告la, 唔可以話唔影響其他板友就冇事,然後一句法律不外人情 如果法律不外人情,仲得了....! d民主派日日都話政府唔依法,有法不依 而家房署明知d人犯了規,然後讓步,這是不是有法不依? 點解d民主派仲唔入稟法律,申請司法覆核,睇下房署咁做合唔合法,or有冇有法不依? 將唔合理的事情合理化...一大班人做d唔合法的事然後凶政府,事情就可以合理化... 人人都賣白粉,然後凶政府,咁就可以合法賣白粉? 民主派唔係成日都話要監察政府? 民主派唔出聲只有一個原因,出年大選,佢地唔想得罪公屋d個大票倉 呢件事擺明係政府有法不依,民主派大可以走出黎冠冕堂皇咁話政府錯,d人養寵物依法係要執包袱,點解佢地唔做? 答案只有一個,選票 香港有一半以上的人住公屋 即350萬 如果有1/10的居民有寵物,會得罪35萬戶,一戶有兩票,即70萬票... 70萬票唔係佢地擔當得起... 所以到而家都冇政黨話政府有法不依 我都好同情d公屋寵物戶 只不過我係想揭穿d民主派的假面具,...--->>原來佢地都唔係咁維護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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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 |
發表於: Oct 6 2003,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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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官 發表數: 1,649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0-2003 活躍:4 聲望:19 |
↑我有一個疑問,議員為了選票而去為市民做事,有什麼問題? 在一個民主選舉中,一個候選人為了得到市民的支持,他便唯有多做些得民心的事,以百姓的聲音為辦事的首要考慮點。所以即使民主黨是為了選票而做事,但受惠的是誰? 以董建華為例,假如特首是普選的,大家一人一票可以取決董建華的命運的話,你認為董建華今次依然是我們的特首?而董建華如果需要在民主選舉中得到市民的選票才能當特首的話,71遊行會出現嗎? 「有法不依」這個slogan是在爭取公屋減租時提出,但民主黨並非「日日都話政府唔依法,有法不依」。
誰人凶政府?不過首先有一點是不得不承認,自從71之後,市民對政治關心了,很多時也會有些遊行示威,以民主迫令政府讓步。說穿了,就是董政府沒威望。 你以「賣白粉」跟「公屋養寵物」作比喻,我覺得甚為不妥。前者觸犯刑事法 Chapter 134 & 504; 而公屋飼養寵物,則是違反租約和大廈公契DMC。政府一直以來雖然於大廈公契內,列明不准飼養寵物,但因租戶飼養寵物而被終止租約的個案,卻是少有聽聞。久而久之,便令市民輕視了大廈公契和租約的約束性。至於賣白粉,一直以來,政府對於毒品的流入及買賣也絕不手軟,印象中好像沒有縱容毒販的情況,所以我不太明白何以scalechow兄竟以「賣白粉」跟「公屋飼養」寵物作比喻,煩請指教。 無疑大廈公契與租約的合約精神是需要遵守,但政府現在一下子便立把法列收緊,於法而言是合理;但於情而言,卻有點冷漠。所以政府不宜過急收緊此法,這幾天不是也可以見到政府在讓步嗎? 本篇文章已被 嘿嘿嘿 於 Oct 6 2003, 13:44 編輯過 -------------------- 2007年目標 : 做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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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牧人 |
發表於: Oct 6 200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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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官 發表數: 204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4-2003 活躍:1 聲望:2 |
雖然我唔鐘意人地o係屋村內養貓、狗, 但係我覺得政府都好有問題, 你叫人地點樣去處治d寵物呢? 拎去人道? 放去山頭野嶺由佢自生自滅?? 定係隨街掉, 等佢地成為城市中o既流浪貓、狗呢??? 再者, 你話趕走d人唔俾佢地住, 咁請問你叫呢d人住邊呢? 住得公屋o既, 好多都有貧苦大眾, 你趕左佢地走, 佢地又俾唔起私人樓o既租, 咁你叫佢地點生活呢?? 假若, 政府真係好似你講咁做, 咁我覺得佢地應該全部下台, 因為咁樣做同極權國家所做o既行為係無分別o既! 還有, 就係scalechow 兄/姐, 你下次可以先自己先從多方面去思考同一個問題嗎? 你從法理上去看事物是應該的, 但o係法理之外, 係唔係都應該從其他方面去睇一下同一個問題呢? 人應該是情、理並存的啊! 而且, o係一個民主o既國家 / 地方, 當地要定立 / 修改一條法例, 好多時都會經過多次多方面o既"資"(正寫我忘了... 煩請大家告知^^)詢, 對於有重大影響民主甚至係整個社會o既法例, 更加會進行全民公決啊! 香港政府今次根本係莫視左公屋居民o既實際情況、莫視已經被飼養o既動物生命... 請你唔好嘗試用歪理去作為你o既論據, 白粉係直接危害他人健康, 雖然而家有sars、禽流感...等疫症, 但動物(e.g. 貓、狗、魚...)會直接危害他人健康嗎?? 建議你下次要舉例子時, 請先用大腦思考一下你選用的例子是否得宜... 你說民主黨為選票, 那民建聯、自由黨他們所做的事又不是為了選票嗎?? 你未免將其他黨都神化了... 既然是一個參選o既黨, 所做o既野就會為選票, 而且, 我唔覺得今次為公屋居民爭取係完全為左選票lol, 假若, 你認為係完全為左選票的話, 咁樣其他黨所舉辦o既 乳豬、乳鴿餐又是為了什麼呢?? 佢地唔通完全係為左d阿公、阿婆耐唔耐有餐好野食而搞? 最後, 你話"真心維護法治", 一個國家/地方點解要有法例呢? 係為左保護市民安全? 定係想壓迫當地人民呢?? 以公屋寵物來舉例, 我覺得如果一立呢條例就嚴厲執行, 呢個就係保護市民, 但係而家問題係 ~ 過往執法不嚴, 誘使到好多公屋住戶不守法, 而家突然間要嚴厲執法, 咁樣就係壓迫人民, 壓迫佢地做一d唔人道o既行為, 壓迫佢去殺死、放遂一早已視為知已、親人 o既寵物... 而且, 執法不嚴已經係一個好好o既證明 ~ 證明過往政府根本無真心去維護法治
講我岩~ 就係因為hksan執法嚴厲, 所以, 大家就會安份守己地去守法, 政府就無嚴厲執法, 搞到d人過往完全莫視呢方面o既守法, 所以, 突然間執到咁嚴, 仲得了o既... (原因請參考本文章之前的部份) 如果對我所講o既有什麼意見, 請大家都用理性去討論, 如果覺得我言語間語氣有差者煩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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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孟起 |
發表於: Oct 6 200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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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官 發表數: 981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2 聲望:2 |
首先聲明,我不是既有利益者。
遊兄、嘿姐已經替在下說了很多很多... 現在要問你一條問題? 你是不是公屋居民? 是不是被他人的寵物騷擾? 其實法律需不需要與時並進? 這似乎和sars愈來愈遠, 難道私人樓的寵物就不會有sars,只是公屋的寵物會有。 要禁就全港標養寵物 現在的公屋不是徒置大廈,有空間養動物.. 要記著 法律是死、人是生的 既然這裡沒有人受到損失,怎麼要在此事上煩躁呢? |
徐元直 |
發表於: Oct 6 200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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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抖首領 發表數: 7,909 所屬群組: 君主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60 聲望:4175 |
也沒有說不准養一隻鳥一缸魚吧?據我所知受規限的主要是貓狗。
經常聽人提到法理人情,其實法理就是規範化、客觀化了的人情,而人情就是對法理的靈活演譯。說到底,都是為了維持社會的運行。如果法例本身不合時宜,就應該作出修正,法例又不是天條,如果是合理的改動,又如何算作"有法不依,有法不執,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偏聽偏信"?要決定一件事情,首先要考慮的是實際情況,而不是舊例如何如何。以往實際情況跟條例脫節,房委會如果怕麻煩大可以像以前那樣愛理不理,而這個官僚機構肯去改革這一點,不逃避問題,我覺得是值得認同的。法例就是為了解決問題,不是為了對付誰,chow兄沒有必要因為"政府讓步"就覺得不忿。而且試行時開多一點條件再慢慢去尋求妥協是常有的手段,聽chow兄的口氣卻好像是"政府輸了,養寵物的人贏了"一般,難道在你眼中政府和民眾一定是對立的嗎? 至於說這件事體現出民主黨如何如何,我覺得根本沒有關係,反對黨的角色就是這樣。我個人也不太喜歡民主黨浮誇的作風,但那跟此事無關,不能為了摸黑而摸黑。
換個角度來看,如果說公屋養寵物不會造成問題,房委會就不會無端端給自己找麻煩。以前執法不嚴是政府的錯,現在想要收緊也是政府的錯,總之都是政府的錯?這樣說話就有點不負責任了。公屋密度比較高( 哪怕是現在 ),養貓狗這些確實比較容易對鄰居造成滋擾。以前房署的態度是如果不造成滋擾(無人投訴)則默許,這也算是一種靈活的執法方式吧。實際上,我個人認為公屋根本不適合養貓狗,如果為了滿足自己的"愛心"而把一隻動物閹割/割聲帶/帶上電頸圈,然後"視為知已、親人",那簡直是狗屁嘛(抱歉,可能粗魯了一點,但我想不到更好的形容詞^^")。當然,既然問題已經存在,就要從實際上去考慮各解決辦法的可行性,因為自己的主觀看法而支持趕盡殺絕也是不負責任的。 本篇文章已被 徐元直 於 Oct 6 2003, 23:59 編輯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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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牧人 |
發表於: Oct 7 2003,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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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官 發表數: 204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4-2003 活躍:1 聲望:2 |
agree~ 其實我係想講, 如果當初已經做錯左, 而家想改正過來, 係唔係應該俾一個時間、空間去俾大家呢? 公屋係的確唔適合養貓、養狗, 我自己亦對o個d硬要養o既人十分反感, 但為左d寵物著想, 我覺得我還是會反對公屋o既決定 ^^ 至於元直兄所說~ 閹割/割聲帶/帶上電頸圈 呢d行為, 除左閹割外, 我諗另外兩個情況未必會係全部o既人都會咁做, 起碼, 我d朋友都已經無咁做先 但當然如果你真係對佢地當係自己o既親人, 我覺得一定唔會用呢d方法去對待佢地, 但如果只係覺得佢地只係寵物, 那就另當別論... 講真閹割/割聲帶/帶上電頸圈呢d都係唔人道o既行為, 理應禁絕o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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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chow |
發表於: Oct 7 200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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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官 發表數: 181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8-2003 活躍:1 聲望:1 |
各位我出呢個post的目的,並非要討論有關公屋的寵物的事
d寵物我就好同情 住戶就係有錯 政府今次讓步做得好 但呢d係好次要 最重要要討論的係, 政黨/議員最常打的口號係"監察政府""維護法治",而呢個亦係佢地的責任 咁點解d公屋戶最初開始養寵物的時候,政黨/議員唔出黎監察政府要政府加強執法 唔好有法不依 如果政黨/議員有咁樣做就係最好 但好似冇... 政黨/議員唔係成日都話要"監察政府""維護法治", 點解出現呢種情況,佢地都唔去"監察"/"督促"政府? 如果佢地有咁樣做,到選舉的時候又可以有多一條政績show俾選民睇,佢地如何成功"監察"/"督促"政府 何樂而不為呢? 我唔反對政黨/議員為選票而去做有利民生的事 但我反對佢地為左唔想冇左d選票而唔去做事(尤其係"監察"/"督促"政府) 但係冇人咁樣做 因為如果佢地"督促"政府去加強執法,佢地的選票會受影響 公屋養寵物係好多年的事 咁多年d政黨/議員都唔係咁關心呢一件事? 仲有一個問題就係,政府唔執法=/=係一個違法的理由 養得寵物,就一定要預左政府收緊執法 而唔係政府收緊執法時,就叫政府唔好收緊執法,話政府唔人道 大家有冇試/見過,紅燈過馬路俾執法人員警告/檢控? 政府一路都係執法唔嚴 一路都係冇執法人員企響路邊拉人 到有一日有執法人員企響路邊拉人 而閣下又則剛好"斷正",被檢控 咁又可唔可以話政府錯? 做得出(違法的事)就當然要預左俾政府告, 粗俗d講"出得黎行,就梗係預左ga la" |
嘿嘿嘿 |
發表於: Oct 7 200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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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官 發表數: 1,649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0-2003 活躍:4 聲望:19 |
因為有可能係初時養寵物的情況並不嚴重,未吸引到政府注視,故此出現「政黨/議員唔出黎監察政府要政府加強執法」。 再者,議員的角色乃聆聽市民的聲音,向政府表達市民的意見,從而為市民爭取更多福利。議員為了選票,會表現站在市民那邊,這是可以理解且合理的事。我感到scalechow兄把議員的定位點有點模糊。難道只有曾鈺成那些站在政府那邊,支持把言論自由收緊,強要23條通過那些才叫做議員?他們與市民為敵,不為選票而行事才叫做高尚情操?
我覺得你舉的例子有點不妥,首先,香港市民可以從教育、家長、傳播媒體中知道紅燈不該過馬路,所以這個知識是經常會在我們腦海裡出現,市民是understand as a common sense, or norm. 至於市民實行不實行,卻是個別因素影響,故此衝紅燈而被抓,是被告在有理由得釋法例而加以觸犯,故此最抓是合理的。而被告指責「政府錯」則可理解為乃個人意見或辯解。 至於公屋養寵物問題,多年來,你可見到政府有重視過寵物問題?因養寵物而被終止租約的情況可有聽聞?當你身邊的人飼養寵物卻未受檢控。現今卻突然修改法例,終止合約,對租戶來說,無奈和不滿是可以理解的。 假如從前衝紅燈只罰一百元,今天警察突然抓了個衝紅燈穿的人,要他入獄6個月,這情況便像公屋養寵物了。 我反而想舉一個例子: 媽媽跟五個孩子說過,要他們在求學時期不准拍拖,但多年來她也隻眼開隻眼閉。哥哥、姐姐們也分別拍拖,而從未受媽媽指責。於是你也去找個女孩子拍拖,但當你拍了三年後,有一天,媽媽對你們說,如果你們不立即分手,便趕你出家門。那麼你會如何做? -------------------- 2007年目標 : 做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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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牧人 |
發表於: Oct 7 200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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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官 發表數: 204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4-2003 活躍:1 聲望:2 |
好例子~ 可惜HKSAN 無 "按個好"功能, 否則, 一定給你按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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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chow |
發表於: Oct 7 20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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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官 發表數: 181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8-2003 活躍:1 聲望:1 |
據我所知 租約係唔俾養寵物 數年前,房署亦曾試過"正視"問題 但最後不知為何不了了之 而咁多年以來,房署都話違反租約,係會被終止租約 係冇改過任何法例 亂過馬路被拉,亦都係近6-7年先出現 小時候冇乜聽過,亂過馬路被拉 都係6-7年前,"突然"有警察捉人 咁被捉又可唔可以"無奈和不滿" 乜政黨/議員的作用唔係要監察政府所未能注視的事? 政府最初冇依租約行事,點解唔企出黎指責政府? "議員為了選票,會表現站在市民那邊,這是可以理解且合理的事。" 但係唔企出黎,要政府按本子辦事,就係真係真心為人民服務? 結果咪得到今日的一團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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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 |
發表於: Oct 7 2003,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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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抖首領 發表數: 7,909 所屬群組: 君主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60 聲望:4175 |
我要補充一點:是否知道公屋不准養寵物,跟是否看見別人在公屋養寵物,政府執法嚴不嚴,是兩回事。你強調紅燈不該過馬路是common sense,那你是不是想指出公屋不准養寵物就沒甚麼人知道(或沒有理由知道)?我相信若是公屋住戶的話,大部分人都應該知道公屋規定中是不准養寵物的,哪怕我這個不是公屋住戶的人也知道。難道說衝紅燈的人多了,成了norm,或者以前沒人來抓過馬路的,就會令人不知到紅燈不能過馬路,就可以作為衝紅燈不應被罰的理由? "而被告指責「政府錯」則可理解為乃個人意見或辯解"這句話好像沒有甚麼意義。無奈和不滿當然是可以理解的,但可以理解的不代表就是對的,受到外在因素影響不代表自己沒有責任。我知道你並沒有說養寵物就是對的,但前面某些討論很明顯只偏重把租戶的不滿合理化,所以我要補充一下。 至於chow兄,現在你的重點似乎變成翻舊帳了?如果你是想以這件事指出某些黨派的議員的不是,我始終看不出有甚麼關係。如果說有議員/黨派沒有對任何有問題的地方出聲,就可以作為該議員/黨派虛偽本質的證明,那也未免太牽強了(雖然我從來不認為議員中有多少高尚情操,議員也是人,政壇通常也只看利益)。何況以前執法不嚴雖不能說是最好的辦法,但就完全是有弊無利嗎?那也是出於一定程度上的實際考慮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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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遜 |
發表於: Oct 7 2003,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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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官 發表數: 2,325 所屬群組: 太守 註冊日期: 9-19-2003 活躍:16 聲望:264 |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也~ 暫且不論民主派是否為了選票去拉攏民心~做一些有利民生的事或與政府打對台~要是你會怎樣選擇呢??^^
不注意不代表不關心吧~同一時間你會注意一件很重要的事還是注意十件不太重要的事??這麼多年來總會有大事掩蓋了一些不太被人關注的事情吧~
這不一定吧~相反地寬鬆也可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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