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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 |
發表於 Mar 24 200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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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抖首領 發表數: 7,909 所屬群組: 君主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62 聲望:4175 |
「不擇手段」通常被理解成「無所顧忌」。
一般人總會覺得無所顧忌即代表效率更高,然而,有些東西你不顧忌,結果就是完蛋。 我說的不是良心或道德這些「虛」的東西,是實效,是現實規律。 手段,總還是要擇的。 不擇,亂來,自以為無限制,不自律...... 那就等著被淘汰吧。 不是人造的法律淘汰你,這跟有沒有法律無關。 是自然法則淘汰你。 本篇文章已被 徐元直 於 Mar 24 2005, 11:35 編輯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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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巾小賊 |
發表於 Mar 24 200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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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狗 發表數: 4,555 所屬群組: 軍團長 註冊日期: 3-02-2005 活躍:13 聲望:557 |
為求生產(效益/成本等等),漠視環境污染,污染越趨嚴重,終於逼不得已要花費$$$去改善。這算是一例嗎?
-------------------- 板友Leaf:「黃巾賊本來都和你我一樣是小市民一個,對一個小賊來說,當黃巾賊可能是餓死之外的惟一選擇......」
魯迅:「人民處於官兵與強盜之間,不論被裹從或自願參加,都是拿兩面旗;賊來了從賊,官來了從官。」 板友呂遜:「不論是出於孝心還是貪心,偷就是不對,偷就是賊。」 孔子:「老而不死,是為賊。」 |
徐元直 |
發表於 Mar 24 2005,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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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抖首領 發表數: 7,909 所屬群組: 君主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62 聲望:4175 |
加上「導致生產效率低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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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 |
發表於 Mar 25 2005,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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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金口 發表數: 3,516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19-2003 活躍:14 聲望:428 |
嗯,怎樣選擇啊?
如果在緊急狀況之下應該是理所當然地想到救多些人較佳。 如果現在舒舒服服在電腦前打字當然想到不小事前應該怎樣怎樣 抱歉,現在因為要返工返學上來的頻率比以前小很多所以較遲reply --------------------
原來猥褻侵犯不但只要啞忍,還要打開雙腳歡迎入去要大叫熱咕真是大開眼界! 某日,某蛇與某b曾是水火不相容的敵人 今日,某蛇與某b是雷打不動的戰友 果真如言,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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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ABC |
發表於 Mar 25 2005,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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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隱之主犯-永遠與須臾之罪人 發表數: 3,458 所屬群組: 太守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16 聲望:1860 |
關於「弱肉強食」,元直倒是指出了很有趣的事情,其實就算自然界的野獸也不會是「無所顧忌」,自然界當然沒有「法律」,但是老虎獵豹敢去招惹大象的下場卻是悲慘的。
再說原始人為甚麼要群居?絕不會有甚麼「法律」規定原始人要群居,但是人類在自然界獨居的下場就是一個個地被野獸吃掉。為了生存,人類自然要結成部落,而為了整個部落(也包括部落裡的個體)能存在、繁衍下去,一些不成文的守則就會出現,這就形成了人類最原始的道德觀。(繼續離題中.....) 本篇文章已被 參謀ABC 於 Mar 25 2005, 03:15 編輯過 |
武襄 |
發表於 Mar 25 200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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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官 發表數: 1,296 所屬群組: 賢臣 註冊日期: 9-21-2003 活躍:7 聲望:160 |
其實我認同我之前亦已經認同了我的答案沒有意義,元直可以看看我之前貼的post。 我或者再嘗試答多一次吧,如果以現今的道德價值觀去選,我會選一。或者其實這個才是我應該答的答案。 我之所以選四,是因為我沒有代入道德去解答這個問題,我同意不代入道德觀的話其實每個答也可以的。(我之前其實已承認了這個答案是無意義的,元直兄可以看回之前的post)。
首先,可能我表達得讓人有誤解,我其實說過了,在這個沒有法律的環境中,為了生存甚麼方法都可以用,自律性的群居等級制也可視為一種手段,因為他有利於群居動物生存。當然群居等級制也充滿著弱肉強食的成份在內,為了擔當最高位,你便必需擊倒最高權力者,至於甚樣擊倒最高權力者,就是我所說的不擇手段,你可以把他趕走,或者甚至殺死牠,這種情況猴子、獅子甚至人類等也是一樣,在現實有法律的世界中,你不可以這樣做,至少你不可能隨隨便便的殺死他,這就是我所說的「殘酷世界」,或者可能我和元直你對怎樣才算是殘酷世界的定義不同吧!但在我的角度就是這樣。 我不知算不算解答了元直兄你的問題,其實這種討論越深入,我的思維便會因為越來越長弄得有點亂,如果有些文不對題不要罵我,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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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 |
發表於 Mar 25 200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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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抖首領 發表數: 7,909 所屬群組: 君主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62 聲望:4175 |
可以用不代表有用,也不代表理應被用,就好像你現在也「可以」不遵守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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