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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g070089 |
發表於: Apr 20 201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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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達不了於諸候 發表數: 469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8-13-2008 活躍:9 聲望:206 |
Source: 北敘利亞通訊
作者:lj soviet 連結:https://zhuanlan.zhihu.com/p/26463129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注明出處。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 譯校者:見習魔法使、ZXC 序言 我們是由庫爾德人、阿拉伯人、敘利亞克/亞述人、土庫曼人、亞美尼亞人、車臣人、切爾克斯人,穆斯林、基督徒、雅茲迪人以及其他各教派與社群組成的羅賈瓦-北敘利亞人民。我們意識到,民族國家已經使庫爾德斯坦、拜特奈赫林和敘利亞深陷中東地區亂局的中心,為我們的人民帶來了嚴峻的危機與悲劇。 注釋: 1. 這裡的“羅賈瓦”(Rojava)在庫爾德語中是西方的意思,指西庫爾德斯坦,即敘利亞境內的庫爾德傳統聚居區。 2. 敘利亞克/亞述人系中東的一個信奉基督教的少數民族。這個民族對於自己的民族認同看法不一。在北敘利亞,主要存在敘利亞克和亞述兩種認同,即一部分人認為本民族是敘利亞克族,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是亞述族。《社會契約》在此處將二者並列是為了尊重兩種認同。 3. “拜特奈赫林”(Beytnehrên)在敘利亞克/亞述人的母語敘利亞語中意為“兩河之間的土地”(兩河指幼發拉底河與底格裡斯河),是敘利亞克/亞述人對於本民族傳統聚居區的稱呼。 3. 民族國家(Netew-Dewlet)指以單一民族觀念塑造國家認同的制度,如復興黨時期的敘利亞不承認少數民族的存在,認為全敘利亞都是阿拉伯人。 專制民族主義制度一直並且仍在壓迫著敘利亞各族群人民的權利,使這個國家搖搖欲墜,社會分崩離析。為了擺脫這種混亂的局面,我們認為,民主聯邦制是解決敘利亞歷史、社會以及民族問題的最佳方案。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建立於地緣概念基礎之上,政治與行政上實行去中央集權,是統一的敘利亞的民主聯邦的一部分。 民主聯邦制保證每一個人與社群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事務的討論、決策與執行。民主聯邦制在手足共存的基礎之上,根據不同社群的特點,考慮其民族、宗教的差異。確保全體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尊重人權憲章,保衛國家與世界和平。 在民主聯邦制下,各群體人民(尤其是婦女與青年)均可成立其民主組織與機構,民主聯邦制將確保自由貫穿於所有政治、社會與文化活動之中,享有自由與平等之生活的一切便利。 在本契約中,北敘利亞的民主聯邦制基於中東精神與物質文明中的民主價值觀。北敘利亞各群體以自由之意志,根據民族民主原則,一致同意通過本契約。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檔案名為《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序言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基於生態體系、民主制度與婦女自由。 第三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合法性源於人民與族群通過自由民主選舉所表達的意志。 第四條 北敘利亞境內所有語言在一切社會生活、教育、文化與行政領域均具有平等地位。全體人民均有權以其母語組織自己的生活與事務。 第五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及其行政機構應遵循法律規定,設置其中心,擁有一面與民主敘利亞聯邦旗幟共同升起的專有旗幟,並擁有一個徽章。 第六條 宣誓 (以全能的神與烈士的鮮血宣誓,我遵守社會契約及其條款,保衛人民的民主權利與烈士的價值觀念,維護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地區的自由、和平與安寧,捍衛敘利亞的聯邦,致力於以民族民主原則實現社會公正。) 第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由以信仰、民族、婦女和文化族群以及各社會群體的民主自治和民主組織為基礎的地區構成。 第八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基於有組織的社會與自由的個體,因而以人民、各族群和各群體的基層組織為基礎。 第九條 民主、生態和社會化的生活是建設一個民主與生態的社會,以杜絕剝削、掠奪與破壞自然的基礎。 第十條 根據北敘利亞全體人民與族群手足情誼的民族民主原則,在自由、公正、民主的社會民主制度下,深化相互共存。 第十一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原則是土地、水和能源的公共化,以生態產業與社群經濟為基礎,禁止剝削、佔有或商品化婦女,實現全民醫療與社會保障。 第十二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在政治、社會、行政等各個領域實行共同首長制,這是兩性得到平等代表的基本原則,有助於組織和實現婦女專門的民主邦聯體系。 第十三條 保障婦女在社會中的自由與權利,保障性別平等。 第十四條 婦女在以平等與共同生活為基礎而建立的民主家庭中享有其自由意志。 第十五條 青年是社會中的活躍與先鋒力量,他們對各個生活領域的參與受到保障。 第十六條 各群體在聯邦各行政機構中的代表權根據地區人口構成確定。 第二章 公共權利與自由 第十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支持《世界人權宣言》以及所有相關人權條約。 第十八條 生命權在本契約中是一項被保障的基本權利,本契約禁止核准死刑。 第十九條 人的尊嚴受到保護,不得對任何人施加心理或生理折磨,違者將受到懲罰。 第二十條 全體人民、族群以及社會群體均擁有自由地自我組織的權利;壓迫、文化同化、種族滅絕和殖民都是反人類的罪行,對此人民有進行反抗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與族群在不違反本契約的前提下,均有權利自決其相關事務。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都享有信仰、良知與思想自由,以及自我組織與自我表達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每個人都享有依法參與政治生活、候選與選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不得因膚色、性別、種族、宗教或信仰的差別而對任何人進行侮辱或排斥。 第二十五條 對婦女實施的暴力、剝削或歧視行徑將依法受到懲罰。 第二十六條 婦女享有平等參與所有生活領域(政治、社會、文化、經濟、行政管理及其他領域)並對相關事務做出決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青年擁有以半獨立形式進行自我組織的權利,擁有積極參與各生活領域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一名被告在被判決前都是無罪的。 第二十九條 不得擅闖或搜查私人場所或民宅,除非經司法授權並存在確鑿犯罪情形。 第三十條 在沒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十一條 自衛權是一項神聖的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法律以司法判決保障所有人的這項權利。 第三十二條 每個人都享有生活于生態與安定的社會中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文化、民族與宗教族群與群體享有承認其自主管理機構、維護其文化和建立民主組織的權利。任何個人或群體均無權將自身信仰強加於他人。 第三十四條 各階段教育均為免費教育,小學與初中階段為義務教育。 第三十五條 每位公民都享有工作、醫療、遷徙與獲得住宅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保障勞動者在工作與社會生活中的權利,支援他們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三十七條 法律保障媒體、新聞與出版的自由。 第三十八條 每個人都享有獲取資訊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每個人都享有組織與傳播其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 第四十條 每個人都享有尋求人道主義與政治庇護的權利,不得將政治難民強制遣返回國。 第四十一條 自然資源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對其進行投資、管理與利用的條件應由法律公正地規定。 第四十二條 維護生態平衡、為經濟發展提供必要服務、旨在滿足社會需求、有益於推動與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私人專案應給予投資。 第四十三條 私有財產權在不與公共利益相矛盾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全體公民參與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或民主敘利亞聯邦的法定防衛;抵禦任何攻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第四十五條 保障特殊需要人士的權利,保障殘疾人與老年人擁有適宜與體面的生活。 第四十六條 兒童的權利受到保護,禁止雇傭與剝削兒童。 第三章 社會制度 第一節 第四十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人民與族群以公社、社會機構、聯盟和委員會的形式進行民主與自由的社會生活。社會民主制度要基於這些組織的不斷發展鞏固。 第四十八條 公社 公社是直接民主制的基層組織形式,是在其管理與組織範圍內進行決策和管理的機構。公社在決策的各個階段以獨立委員會的形式發揮職能。 注釋: 1. 本條中“公社”原文為“Komîn/kumunatun”,以下皆同。 第四十九條 委員會 委員會是代表人民的社會單位,從各村、各區、各鎮、各縣到各地區,處理與決定各項事務,制定與其相關的政策。它維護社會,保障其延續性,確保其在政治、社會、文化與經濟等領域的目標能夠得到實現。它通過將直接民主融入社會機制來管理社會。並頒佈有關自由民主生活的規章與原則。 注釋: 1. 本條中“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mijailsi”。 2. 本條中“從各村、各區、各鎮、各縣到各地區”在庫語版中為“各村、各區到各縣”。 3. 本條中“區”是城市內的次級行政區劃,下條亦同。 4. 本條中“地區”原文為“maintuigi”,應是對州和大區這兩個行政區劃的統稱。在其他條目中,該詞泛指一般的地區。 第五十條 所有委員會的建立都遵循以下原則: 委員會由根據人口密度選舉產生的、足夠數量的成員組成,其中60%為人民直接投票選出的代表,40%為民族、族群和社會群體依據專門法律、根據一致同意的民主原則選舉出的代表。
注釋: 1. 本條中“村”原文為“gund/fuleyatun ”、“區”原文為“tax/hayu ”、“鎮”原文為“bajarok/baledatun ”、“縣”原文為“navçe/nahiyatun ”、“大區”原文為“herêm/manituigetun”、“州”原文為“kanton/ ”。其中,村、區和鎮是同級行政區劃。 2. “大區”有其專門名詞“igelimn”。本條第2款中將“manituigetun”譯為“大區”,系據上下文推斷。在其他地方,“manituigetun”譯為“地區”。 3. 本條第3款中的“區”原文為“tax/manituigetun”,如此譯,系據上下文推斷以及庫語版文本。 4. 本條中“理事會”原文為“komîteya”,以下皆同。 第二節 州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制度中的州指其範圍內的城鎮和鄉村共同組成的整體。
注釋: 1. 本條中“公安管理局”原文為“rêveberiya ewlehiya hundirîn”。 第五十二條 州行政部
注釋: 1. 本條中“行政部”原文為“Desteya Rêvebir”。 2. 在迄今北敘聯邦的行政機構名稱中,州一級的最高行政機關實際名為“行政委員會”,而非“行政部”。結合近期北敘聯邦調整行政區劃、將各州進一步分割縮小的新聞,這些“行政委員會”或許在不久後,將伴隨著州一級行政區劃面積的縮減而按照本條更名為“行政部”。據此可知,本契約中的不少制度、名稱尚為有待實現的藍圖,不一定與聯邦當前實態相吻合。 第三節 第五十三條 大區制度 大區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中是由一個或多個州,或多個在歷史、人口構成、經濟或文化方面具有相似性並且地理上接壤的地區所組成的自治聯合體。 注釋: 1. 本條中“大區”原文為“herêm/igelimn”。該詞專指大區這一級行政區劃,但在第21條中,據前後文推測,應泛指一般的地區。 第五十四條 大區的權利、權力與職責
第五十五條 大區人民委員會
注釋: 1. 本條中“人民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a Gelan ”。 2. 本條第3和第7款中的“主席團”原文為“dîwan ”(辦公室、機構的意思),據上下文,即為第4款中的“主席團”(dîwana serokatiya)。 第五十六條 大區行政委員會
注釋: 1. 本條中“行政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a Rêvebir”。 2. 本條中“部”原文為“desteya”。 第四節 第五十七條 人民民主大會 人民民主大會代表所有生活于“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人民,是人民手足共存的整體性的象徵,也是本地區人民建立的民主、自由的聯合體。 人民民主大會由各民族(庫爾德人、阿拉伯人、敘利亞克/亞述人、亞美尼亞人、土庫曼人、切爾克斯人和車臣人)以及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境內的各個信仰和文化族群(穆斯林、基督徒和雅茲迪人)組成。人民民主大會對於各民族和各群體的歷史、人口構成、地緣、宗教、信仰、民族和文化的結構和特點都給予考慮,人民民主大會建立於人民的要求和意願之上。 人民民主大會保障各民族和群體成立民主自治機構的權利,依法保障信仰、民族和文化的自由,通過民主邦聯制度治理社會,使社會處於經濟與生態相互平衡的狀態。 人民民主大會將民主自治地區、地方社群和單位視為民主聯邦主義的核心,旨在使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內的所有群體自願地聯合起來。 注釋: 1. 本條中“人民民主大會”原文為“Kongreya Demokratîk a Gelan ”。 2. 本條第3款中“民主邦聯制度”的“邦聯”,阿語版中無,庫語版中有。 3. 本條第4款中“民主聯邦主義”在庫語版中為“民主邦聯主義”。 第五十八條 人民民主大會的組成與召開
注釋: 1. 本條中“主席團”原文為“dîwana serokatiyê/ ”。 2. 本條第4款中“與會成員”原文為“endamên encûmenê/ ”。此處的“encûmen/ ”疑即人民民主大會的全體會議,就此可參照第70條的注釋2。 第五十九條 人民民主大會的任務
注釋: 1. 本條第10款中“軍事委員會總司令部”原文為“fermandariya giştî ya encûmena leşkerî”。 第六十條 人民民主大會主席團的職責
第六十一條 聯邦行政委員會
注釋: 1. 這裡的“大會”應指人民民主大會。 第六十二條 聯邦行政委員會的任務
第五節 第六十三條 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
注釋: 1. 本條中“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原文為“Saziya Ragihandin, Weşan û agahiyan”。 2. 本條第2款中“全聯邦媒體機構”(saziyên ragihandinê yên netewî)應指聯邦內的各家新聞媒體,而非指管理新聞媒體的機構。 第六節 第六十四條 法定防衛力量 “敘利亞民主軍”是“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武裝防衛力量,它一方面來源於人民志願入伍,一方面來源於自衛義務。負責保衛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和民主敘利亞聯邦,保護其不受任何攻擊或潛在的外部威脅。保障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半獨立形式依據徵兵法規自我組織。由人民民主大會和防衛部負責監督其工作。 注釋: 1. 防衛部(Desteya Parastinê)當為大區或聯邦一級行政委員會下屬的防務部門。 第七節 社會契約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社會契約委員會由一定數量的法官、法律專家和律師組成。委員會成員數量的確定、成員的甄選和工作辦法,均依據由人民民主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律進行。 人民民主大會在選定社會契約委員會成員時要考慮到對所有群體都具有代表性。 注釋: 1. 本條中“社會契約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a Hevpeymana Civakî”。 第六十六條 社會契約委員會的任務
第八節 司法制度 第六十七條 民主司法制度負責解決與司法和社會權利相關的問題,通過人民參與和自我組織的方式開展工作。這裡的司法觀念基於民主社會的道德原則。旨在建設一個遵循民主的與生態的路線和觀念、首要保障婦女自由、以社群生活為基點的社會,並且以民主社會為基礎組織自身工作。司法服務的實現依靠社會參與和以民主方式結成的基層單位組織。 第六十八條 司法原則
第六十九條 組織方法與工作基礎 司法制度機關由這些機構組成:調解理事會,司法院,調查理事會,司法委員會,婦女司法委員會。這些組織是實現和鞏固社會公正的主要組織。其成員由各級委員會選舉產生。
注釋: 1. 本條中,“調解理事會”原文為“Komîteyên Lihevhatinê”,“司法院”原文為“Dîwanên Dadê”,“調查理事會”原文為“Komîteyên Lêpirsînê”,“司法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ên Dadê”。 2. 本條“司法院”款中的“地區”原文為“maintuigi”。 第九節 第七十條 最高選舉委員會
注釋: 1. 本條中“最高選舉委員會”原文為“Komîseriya Hilbijartinan a Bilind”。 2. 本條第2款中“全體會議”原文為“encûmena giştî”。 第四章 總則 第七十一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與“民主敘利亞聯邦”之間的關係在各層面都遵循共同承認的民主憲法。 第七十二條 所有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機構都接受選舉它的機構的監督。選舉機關有權在必要情況下依法撤回對當選代表的信任。 第七十三條 一切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都應進行公投,如:社會契約的擬定,國際協定的加入或退出,制度形式的修改。 第七十四條 地方社群有權對公共機構所做出的、危害其利益並違背其意願和決定的決議提出異議。異議的解決需經相關人民達成共識,才能視為結果有效。 第七十五條 當地區或地方社群的決議與公共利益或社會契約相違背時,可由契約委員會予以撤銷。 注釋: 1. 本條中“契約委員會”指社會契約委員會。 2. 本條中“地區”原文為“herêm/alaqalym”。 第七十六條 保護生態生活和生態平衡。 第七十七條 自然資源是社會財富,對自然資源進行的投資和利用要根據地區的需要依法進行。 注釋: 1. 本條中“地區”原文為“herêm/alaqalym”。 第七十八條 外國資本在法律框架內,經人民民主委員會和相關大區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允許其進行投資。 第七十九條 政黨和政治運動成立後,進行自我組織,在法律框架內自由活動。 第八十條 社會機構和組織,如聯合會、協會、同盟、聯盟、工作室及其它組織,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法律框架內自由地自我組織。社會各群體在各領域的民主組織將得到推動與支援。 第八十一條 人民民主大會和大區人民委員會的任何成員不得在任滿兩個任期後再度參選。 第八十二條 聯邦制度的所有機構和委員會的選民和候選人的年齡都不得低於十八歲,選舉與被選舉的條件由專門法律確定。 第八十三條 對本契約的總綱進行修訂,需經各大區人民委員會的同意以及75%的大會成員的批准。 注釋: 1. 本條中“大會”指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人民民主大會。 |
cdg070089 |
發表於: Apr 20 201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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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達不了於諸候 發表數: 469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8-13-2008 活躍:9 聲望:206 |
在當今中東群魔亂舞的情況下,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可以說是最為進步的政權了。
粗略概括幾個特點: 1.總體上屬於資產階級民主的範疇 2.相當重的地方主義色彩,以「公社」作為基層單位 3.重視直接民主,連司法機構也要通過選舉選出 4.行政委員會的重要性相當值得注意,因為它的成員是那麽多機構中唯一不通過直選選出的 5.資本主義的發展很可能破壞「公社」作為基層組織的社會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