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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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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Apr 20 201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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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北敘利亞通訊
作者:lj soviet
連結:https://zhuanlan.zhihu.com/p/26463129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注明出處。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
譯校者:見習魔法使、ZXC
 
序言

我們是由庫爾德人、阿拉伯人、敘利亞克/亞述人、土庫曼人、亞美尼亞人、車臣人、切爾克斯人,穆斯林、基督徒、雅茲迪人以及其他各教派與社群組成的羅賈瓦-北敘利亞人民。我們意識到,民族國家已經使庫爾德斯坦、拜特奈赫林和敘利亞深陷中東地區亂局的中心,為我們的人民帶來了嚴峻的危機與悲劇。

注釋:
1. 這裡的羅賈瓦Rojava)在庫爾德語中是西方的意思,指西庫爾德斯坦,即敘利亞境內的庫爾德傳統聚居區。
2. 敘利亞克/亞述人系中東的一個信奉基督教的少數民族。這個民族對於自己的民族認同看法不一。在北敘利亞,主要存在敘利亞克和亞述兩種認同,即一部分人認為本民族是敘利亞克族,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是亞述族。《社會契約》在此處將二者並列是為了尊重兩種認同。
3. “拜特奈赫林Beytnehrên)在敘利亞克/亞述人的母語敘利亞語中意為兩河之間的土地(兩河指幼發拉底河與底格裡斯河),是敘利亞克/亞述人對於本民族傳統聚居區的稱呼。
3. 民族國家(Netew-Dewlet)指以單一民族觀念塑造國家認同的制度,如復興黨時期的敘利亞不承認少數民族的存在,認為全敘利亞都是阿拉伯人。

專制民族主義制度一直並且仍在壓迫著敘利亞各族群人民的權利,使這個國家搖搖欲墜,社會分崩離析。為了擺脫這種混亂的局面,我們認為,民主聯邦制是解決敘利亞歷史、社會以及民族問題的最佳方案。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建立於地緣概念基礎之上,政治與行政上實行去中央集權,是統一的敘利亞的民主聯邦的一部分。

民主聯邦制保證每一個人與社群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事務的討論、決策與執行。民主聯邦制在手足共存的基礎之上,根據不同社群的特點,考慮其民族、宗教的差異。確保全體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尊重人權憲章,保衛國家與世界和平。

在民主聯邦制下,各群體人民(尤其是婦女與青年)均可成立其民主組織與機構,民主聯邦制將確保自由貫穿於所有政治、社會與文化活動之中,享有自由與平等之生活的一切便利。

在本契約中,北敘利亞的民主聯邦制基於中東精神與物質文明中的民主價值觀。北敘利亞各群體以自由之意志,根據民族民主原則,一致同意通過本契約。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檔案名為《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序言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基於生態體系、民主制度與婦女自由。

第三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合法性源於人民與族群通過自由民主選舉所表達的意志。

第四條

北敘利亞境內所有語言在一切社會生活、教育、文化與行政領域均具有平等地位。全體人民均有權以其母語組織自己的生活與事務。

第五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及其行政機構應遵循法律規定,設置其中心,擁有一面與民主敘利亞聯邦旗幟共同升起的專有旗幟,並擁有一個徽章。

第六條

宣誓

(以全能的神與烈士的鮮血宣誓,我遵守社會契約及其條款,保衛人民的民主權利與烈士的價值觀念,維護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地區的自由、和平與安寧,捍衛敘利亞的聯邦,致力於以民族民主原則實現社會公正。)

第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由以信仰、民族、婦女和文化族群以及各社會群體的民主自治和民主組織為基礎的地區構成。

第八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基於有組織的社會與自由的個體,因而以人民、各族群和各群體的基層組織為基礎。

第九條

民主、生態和社會化的生活是建設一個民主與生態的社會,以杜絕剝削、掠奪與破壞自然的基礎。

第十條

根據北敘利亞全體人民與族群手足情誼的民族民主原則,在自由、公正、民主的社會民主制度下,深化相互共存。

第十一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原則是土地、水和能源的公共化,以生態產業與社群經濟為基礎,禁止剝削、佔有或商品化婦女,實現全民醫療與社會保障。

第十二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在政治、社會、行政等各個領域實行共同首長制,這是兩性得到平等代表的基本原則,有助於組織和實現婦女專門的民主邦聯體系。

第十三條

保障婦女在社會中的自由與權利,保障性別平等。

第十四條

婦女在以平等與共同生活為基礎而建立的民主家庭中享有其自由意志。

第十五條

青年是社會中的活躍與先鋒力量,他們對各個生活領域的參與受到保障。

第十六條

各群體在聯邦各行政機構中的代表權根據地區人口構成確定。


第二章 公共權利與自由

第十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支持《世界人權宣言》以及所有相關人權條約。

第十八條

生命權在本契約中是一項被保障的基本權利,本契約禁止核准死刑。

第十九條

人的尊嚴受到保護,不得對任何人施加心理或生理折磨,違者將受到懲罰。

第二十條

全體人民、族群以及社會群體均擁有自由地自我組織的權利;壓迫、文化同化、種族滅絕和殖民都是反人類的罪行,對此人民有進行反抗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與族群在不違反本契約的前提下,均有權利自決其相關事務。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都享有信仰、良知與思想自由,以及自我組織與自我表達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每個人都享有依法參與政治生活、候選與選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不得因膚色、性別、種族、宗教或信仰的差別而對任何人進行侮辱或排斥。

第二十五條

對婦女實施的暴力、剝削或歧視行徑將依法受到懲罰。

第二十六條

婦女享有平等參與所有生活領域(政治、社會、文化、經濟、行政管理及其他領域)並對相關事務做出決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青年擁有以半獨立形式進行自我組織的權利,擁有積極參與各生活領域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一名被告在被判決前都是無罪的。

第二十九條

不得擅闖或搜查私人場所或民宅,除非經司法授權並存在確鑿犯罪情形。

第三十條

在沒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十一條

自衛權是一項神聖的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法律以司法判決保障所有人的這項權利。

第三十二條

每個人都享有生活于生態與安定的社會中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文化、民族與宗教族群與群體享有承認其自主管理機構、維護其文化和建立民主組織的權利。任何個人或群體均無權將自身信仰強加於他人。

第三十四條

各階段教育均為免費教育,小學與初中階段為義務教育。

第三十五條

每位公民都享有工作、醫療、遷徙與獲得住宅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保障勞動者在工作與社會生活中的權利,支援他們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三十七條

法律保障媒體、新聞與出版的自由。

第三十八條

每個人都享有獲取資訊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每個人都享有組織與傳播其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

第四十條

每個人都享有尋求人道主義與政治庇護的權利,不得將政治難民強制遣返回國。

第四十一條

自然資源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對其進行投資、管理與利用的條件應由法律公正地規定。

第四十二條

維護生態平衡、為經濟發展提供必要服務、旨在滿足社會需求、有益於推動與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私人專案應給予投資。

第四十三條

私有財產權在不與公共利益相矛盾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全體公民參與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或民主敘利亞聯邦的法定防衛;抵禦任何攻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第四十五條

保障特殊需要人士的權利,保障殘疾人與老年人擁有適宜與體面的生活。

第四十六條

兒童的權利受到保護,禁止雇傭與剝削兒童。


第三章 社會制度

第一節

第四十七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人民與族群以公社、社會機構、聯盟和委員會的形式進行民主與自由的社會生活。社會民主制度要基於這些組織的不斷發展鞏固。

第四十八條

公社

公社是直接民主制的基層組織形式,是在其管理與組織範圍內進行決策和管理的機構。公社在決策的各個階段以獨立委員會的形式發揮職能。
注釋:
1. 本條中公社原文為“Komîn/kumunatun”,以下皆同。

第四十九條

委員會

委員會是代表人民的社會單位,從各村、各區、各鎮、各縣到各地區,處理與決定各項事務,制定與其相關的政策。它維護社會,保障其延續性,確保其在政治、社會、文化與經濟等領域的目標能夠得到實現。它通過將直接民主融入社會機制來管理社會。並頒佈有關自由民主生活的規章與原則。
注釋:
1. 本條中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mijailsi”
2. 本條中從各村、各區、各鎮、各縣到各地區在庫語版中為各村、各區到各縣
3. 本條中是城市內的次級行政區劃,下條亦同。
4. 本條中地區原文為“maintuigi”,應是對州和大區這兩個行政區劃的統稱。在其他條目中,該詞泛指一般的地區。

第五十條

所有委員會的建立都遵循以下原則:

委員會由根據人口密度選舉產生的、足夠數量的成員組成,其中60%為人民直接投票選出的代表,40%為民族、族群和社會群體依據專門法律、根據一致同意的民主原則選舉出的代表。
  • 委員會和行政機構的任何成員在任滿兩屆共同首長職位後,不得再度參選。
 
  • 村、區、鎮、縣、大區或州的委員會由各民族、信仰、文化、社會族群或公社在其範圍內以民主方式選出的代表組成,選舉週期由委員會內部規章確定。
 
  • 委員會選出足夠數量的區、鎮協調部門成員和縣與州的行政部門成員以及兩名共同主席。委員會的活動由其下屬理事會負責展開。
 
  • 司法機構與公安機構的成員由委員會審查與監督。
 
注釋:
1. 本條中原文為“gund/fuleyatun ”原文為“tax/hayu ”原文為“bajarok/baledatun ”原文為“navçe/nahiyatun ”大區原文為“herêm/manituigetun”原文為“kanton/ ”。其中,村、區和鎮是同級行政區劃。
2. “大區有其專門名詞“igelimn”。本條第2款中將“manituigetun”譯為大區,系據上下文推斷。在其他地方,“manituigetun”譯為地區
3. 本條第3款中的原文為“tax/manituigetun”,如此譯,系據上下文推斷以及庫語版文本。
4. 本條中理事會原文為“komîteya”,以下皆同。

第二節 州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制度中的州指其範圍內的城鎮和鄉村共同組成的整體。
 
  • 州委員會是由人民和族群自由選出的立法機構,依照選舉法規的基本原則形成,由根據人口密度和州的規模確定的、足夠數量的成員組成。
 
  • 制訂與州級事務相關的政策並作出與之相關的決議。
 
  • 州委員會根據民族民主原則組織活動和設立下屬理事會。
 
  • 州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部。
 
  • 審查州司法院和公安管理局的成員。
 
  • 監督州司法機構、公安機構和行政機構。
 
注釋:
1. 本條中公安管理局原文為“rêveberiya ewlehiya hundirîn”
 
第五十二條

州行政部
  • 州行政部由州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足夠數量的成員和兩名共同主席組成。
 
  • 行政部負責執行各項決議,實施州委員會制訂的各項政策。它對州委員會負責,向該委員會定期提交行政工作報告。
 
  • 州行政部規劃及開展工作都要以足夠數量的成員所組成的理事會為基礎。理事會中的兩名共同發言人協調理事會的活動和工作。所有理事會的共同發言人都應為州行政部的成員。
 
注釋:
1. 本條中行政部原文為“Desteya Rêvebir”
2. 在迄今北敘聯邦的行政機構名稱中,州一級的最高行政機關實際名為行政委員會,而非行政部。結合近期北敘聯邦調整行政區劃、將各州進一步分割縮小的新聞,這些行政委員會或許在不久後,將伴隨著州一級行政區劃面積的縮減而按照本條更名為行政部。據此可知,本契約中的不少制度、名稱尚為有待實現的藍圖,不一定與聯邦當前實態相吻合。

第三節

第五十三條

大區制度

大區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中是由一個或多個州,或多個在歷史、人口構成、經濟或文化方面具有相似性並且地理上接壤的地區所組成的自治聯合體。
注釋:
1. 本條中大區原文為“herêm/igelimn”。該詞專指大區這一級行政區劃,但在第21條中,據前後文推測,應泛指一般的地區。
 
第五十四條

大區的權利、權力與職責
  •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民主自治大區根據政治、經濟、社會、公安、醫療、教育、防衛和文化領域的民主自治原則進行自我組織和自治。它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所制訂的法律框架內具有一定的權利與權力。
 
  • 每個大區都根據經濟上自給自足的原則組織起來。並根據其力量與處境參與維護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社會繁榮與富強,並從其中獲得自己的份額。
 
  • 每個大區都以其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民主敘利亞聯邦中所公平分得的地下與地表資源(石油、水、礦藏和森林)為基礎,對這些資源的公平分配要依法進行。
 
  • 每個大區都有權在不違反《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社會契約》和國際人權條約與規章的前提下,建立和發展自己的司法體制。
 
  • 每個大區都有責任組織和壯大其公安部隊。
 
  • 每個大區都有權對外來攻擊進行自衛,也有責任保衛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和民主敘利亞聯邦。
 
  • 每個大區都能夠與毗鄰的人民和國家發展和鞏固外交、經濟、社會和文化關係,但要在不違反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和民主敘利亞聯邦的社會契約的前提下進行。
 
  • 每個大區的族群都能以自己的語言和文化開展和擴大它們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
 
  • 大區的上述每一條權利、權力和職責的基本規章和機制由法律分別、詳細地規定。

第五十五條

大區人民委員會
  • 大區人民委員會是每個大區的人民和族群的代表委員會,負責立法、監督和公共政策的制訂,其換屆選舉間隔期為四年,依法組織其工作機制。
 
  • 大區人民委員會中40%的成員為依照專門法律從民族、宗教、信仰和文化群體中經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60%的成員為人民經公開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
 
  • 最高選舉委員會公佈各地區最終選舉結果後的十六日內,舉行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行政委員會共同主席召集經選舉產生的人民委員會的首次會議。在因不可抗力而未能舉行首次會議的情況下,由行政委員會共同主席在十五日內另行選定會議日期。會議需要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50+1)出席。人民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所有成員中最年長者主持,並由此次會議選舉產生委員會共同主席和主席團。其所有會議,除非遭遇必要情況,否則都需按內部規章公開進行。
 
  • 人民委員會的任期在特殊情況下,經四分之一成員或委員會主席團提案,由三分之二成員批准後,可延長六個月。
 
  • 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享有豁免權,未經委員會允許,不受訊問與起訴,除非有確鑿犯罪情形且告知委員會主席團。
 
  • 人民委員會對大區內社會、經濟、公安、教育、醫療和文化領域事務制訂政策並作出決定。
 
  • 通過選舉產生由包括委員會共同主席在內的六名成員組成的主席團,負責組織和主持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 委員會通過其理事會發揮管控與監督職能。
 
  • 以三分之二多數原則選舉產生行政委員會共同主席,並責成共同主席組建行政委員會並將組建結果提交審查。有權不信任行政委員會及其任一成員。
 
  • 審查司法機構、公安機構以及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成員,監督其活動。
 
  • 以理事會為基礎組織和開展活動。其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也舉行非常會議。
 
  • 根據其內部規章開展活動。
 
  • 批准和制定大區的法律。
 
  • 審批大區的公共預算。
 
  • 批准大區的各項公共政策和發展計畫。
 
  • 批准和下達大赦令。
 
注釋:
1. 本條中人民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a Gelan ”
2. 本條第3和第7款中的主席團原文為“dîwan ”(辦公室、機構的意思),據上下文,即為第4款中的主席團dîwana serokatiya)。
 
第五十六條

大區行政委員會
  • 大區行政委員會由共同主席與副主席,以及一定數量的部組成。行政委員會以公正代表人民、族群與社會群體為基礎。
 
  • 大區行政委員會是大區的行政機關。負責落實人民委員會和各司法機構的各項決議,並定期向這些單位提交工作報告。
 
  • 大區行政委員會以根據民族民主原則成立的各部為基礎自我組織,其集體行政力量也根基於此。委員會主席為各部分配任務。
 
  • 部以兩名共同發言人為代表,發言人應是行政委員會成員。每個部都應根據其活動需要而由足夠數量的成員和代表組成。
 
  • 行政委員會工作的開展和組織,行政機構與其它機構之間的關係,需遵循相關法律。
 
  • 行政委員會組建並被給予信任後,應發佈一份報告,列出其下一階段的預定工作。經人民委員會批准後,行政委員會在其任期內必須完成這些工作。
 
注釋:
1. 本條中行政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a Rêvebir”
2. 本條中原文為“desteya”

第四節

第五十七條

人民民主大會

人民民主大會代表所有生活于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人民,是人民手足共存的整體性的象徵,也是本地區人民建立的民主、自由的聯合體。

人民民主大會由各民族(庫爾德人、阿拉伯人、敘利亞克/亞述人、亞美尼亞人、土庫曼人、切爾克斯人和車臣人)以及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境內的各個信仰和文化族群(穆斯林、基督徒和雅茲迪人)組成。人民民主大會對於各民族和各群體的歷史、人口構成、地緣、宗教、信仰、民族和文化的結構和特點都給予考慮,人民民主大會建立於人民的要求和意願之上。

人民民主大會保障各民族和群體成立民主自治機構的權利,依法保障信仰、民族和文化的自由,通過民主邦聯制度治理社會,使社會處於經濟與生態相互平衡的狀態。

人民民主大會將民主自治地區、地方社群和單位視為民主聯邦主義的核心,旨在使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內的所有群體自願地聯合起來。
注釋:
1. 本條中人民民主大會原文為“Kongreya Demokratîk a Gelan ”
2. 本條第3款中民主邦聯制度邦聯,阿語版中無,庫語版中有。
3. 本條第4款中民主聯邦主義在庫語版中為民主邦聯主義
 
第五十八條

人民民主大會的組成與召開
  • 人民民主大會成員每四年一屆,由人民依照選舉法規,根據各大區人口密度選舉產生。
 
  • 人民民主大會發揮立法和總體代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內的人民和群體的職能。
 
  • 人民民主大會的成員根據以下原則選舉產生:40%是由民族、宗教、信仰和文化群體根據人口密度以直接民主方式選舉產生的代表,以及由社會各群體根據其組織範圍在選舉法規指導下選舉產生的代表。60%的成員是人民在其所參加的公開選舉中選出的代表。
 
  • 人民民主大會的管理工作由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兩名共同主席和四名副主席組成。主席團成員和共同主席人選由人民民主大會的各社群和社會群體代表推薦。共同主席由全體與會成員根據絕對多數原則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則至少要在人民民主大會的與會者中獲得半數以上選票。共同主席和副主席在大會成員換屆後都要重新選舉。
 
  • 人民民主大會通過其下屬理事會開展工作,決議和計畫的最終修訂權歸於人民民主大會全體會議。如有需要,可組建必要的理事會。人民民主大會根據內部制度的規章開展活動。
 
注釋:
1. 本條中主席團原文為“dîwana serokatiyê/ ”
2. 本條第4款中與會成員原文為“endamên encûmenê/ ”。此處的“encûmen/ ”疑即人民民主大會的全體會議,就此可參照第70條的注釋2
 
第五十九條

人民民主大會的任務
  • 選舉產生共同主席和大會主席團。
 
  • 根據三分之二多數原則選舉產生行政委員會共同主席,並委任行政委員會共同主席在其資格審查通過後的一個月內組建行政委員會。有權不信任行政委員會或其任何成員。
 
  • 制訂總體政策和確定各社會生活領域的戰略目標。
 
  • 根據大會四分之一成員的申請和三分之二成員的批准,對社會契約進行修改和訂正。
 
  • 宣佈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境內的和平與戰爭狀態。
 
  • 賦予所有與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相關的法律以合法性。
 
  • 通過理事會監督各個部。
 
  • 定期和必要時召開會議,對其工作進行評估,對未來的工作進行規劃,對被提交的計畫進行討論並作出決議。
 
  • 對司法委員會、公安機構的成員,對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的成員和最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進行審查,並監督其工作。
 
  • 批准軍事委員會總司令部的任命與擢升,並監督其工作。
 
  • 就以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名義簽署的協定和協定,與跨民族或國際機構或各種組織進行談判、作出決策,並進行批准。
 
  • 人民民主大會的任期在特殊情況下,經四分之一成員或主席團申請,在三分之二的大會成員同意後,可以延長六個月。
 
  • 批准接受社會契約的區域或地區加入北敘利亞民主聯邦。
 
  • 批准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總體預算。
 
  • 批准和下達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大赦令。
 
注釋:
1. 本條第10款中軍事委員會總司令部原文為“fermandariya giştî ya encûmena leşkerî”
 
第六十條

人民民主大會主席團的職責
  • 代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人民民主大會,安排、協調和主持大會的一切工作,並對其進行監督。
 
  • 組織人民民主大會的所有會議,並對其進行監督。
 
  • 推動理事會的工作,並對其進行管控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

聯邦行政委員會
  • 聯邦行政委員會由足夠數量的成員組成。男性與女性成員人數相等。聯邦行政委員會公正地代表地區內各民族、族群和社會群體。行政委員會中20%的成員可以不是大會的成員。
 
  • 聯邦行政委員會成員由大會從各大區委員會推薦的人選中選舉產生。如果大會不批准人選,則在各大區得到公平代表的條件下另行推薦。
 
  • 各大區行政委員會的共同主席有權在必要情況下出席聯邦行政委員會的會議。
 
  • 各大區行政委員會的共同主席不得被推薦為聯邦行政委員會的共同主席。
 
  • 聯邦行政委員會由聯邦行政委員會主席團代表,該主席團負責主持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注釋:
1. 這裡的大會應指人民民主大會。
 
第六十二條

聯邦行政委員會的任務
  • 執行和落實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制訂和確定的各項決議和政策。
 
  • 以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名義進行各項外交活動。
 
  • 保障各大區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的協調與合作。
 
  • 管理和監督各部的工作。
 
  • 向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人民民主大會提交報告。
 
  •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行政委員會通過其下屬的各部組織自身工作。這些部的集體行政力量來源於民族民主原則。
 
  • 每一個部都至少由六名成員組織,其中包括兩名負責管理和協調部內工作的共同主席。這兩名共同主席應為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行政委員會下屬各部負責管理、支援大區各部的工作,並在各部間發揮協調作用。

第五節

第六十三條

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
  • 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根據自由民主地進行媒體和出版工作的原則,獨立組織自身工作。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負責推動建立媒體與出版機構,對其進行支持,確保媒體活動在法律框架內自由開展。在媒體與出版領域不得出現壟斷現象。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依據社會接收所需新聞和資訊的自由,監督和管理媒體自由的實施情況。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還要負責保障所有的媒體和出版機構,在法律框架內公平、平等地獲得物質支持。
 
  • 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由足夠數量的成員組成,其中半數成員由大會或地區委員會選舉產生,由社會族群與群體的代表組成。另外半數成員則由全聯邦媒體機構選舉產生。
 
  • 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負責根據媒體與出版法規的基礎與原則開展工作,根據其工作領域進行自我組織,組建下屬理事會,根據其內部規章的基礎與原則開展理事會的工作。
 
  • 其活動受大區人民委員會和人民民主大會的監督。
 
注釋:
1. 本條中媒體、出版和資訊機構原文為“Saziya Ragihandin, Weşan û agahiyan”
2. 本條第2款中全聯邦媒體機構saziyên ragihandinê yên netewî)應指聯邦內的各家新聞媒體,而非指管理新聞媒體的機構。

第六節

第六十四條

法定防衛力量

敘利亞民主軍北敘利亞民主聯邦的武裝防衛力量,它一方面來源於人民志願入伍,一方面來源於自衛義務。負責保衛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和民主敘利亞聯邦,保護其不受任何攻擊或潛在的外部威脅。保障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半獨立形式依據徵兵法規自我組織。由人民民主大會和防衛部負責監督其工作。
注釋:
1. 防衛部(Desteya Parastinê)當為大區或聯邦一級行政委員會下屬的防務部門。

第七節 社會契約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社會契約委員會由一定數量的法官、法律專家和律師組成。委員會成員數量的確定、成員的甄選和工作辦法,均依據由人民民主大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律進行。

人民民主大會在選定社會契約委員會成員時要考慮到對所有群體都具有代表性。
注釋:
1. 本條中社會契約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a Hevpeymana Civakî”

第六十六條

社會契約委員會的任務
  • 解釋《社會契約》文本。
 
  • 審查人民大會所頒佈的法律、行政委員會所做出的決議,以及大區委員會所頒佈的法律和出臺的決議是否存在與《社會契約》相違背之處。
  • 裁判因人民民主大會、行政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應用《社會契約》而產生的爭議。
 
  • 裁判聯邦與大區之間或不同大區之間出現的分歧。
  • 如果在被提交的訴訟中對法庭判決存在違憲爭議,且受訴法庭認為對此有必要進行嚴肅討論,則中止審判並移交於社會契約委員會進行討論。
 
  • 批准選舉與公投結果。

第八節 司法制度

第六十七條

民主司法制度負責解決與司法和社會權利相關的問題,通過人民參與和自我組織的方式開展工作。這裡的司法觀念基於民主社會的道德原則。旨在建設一個遵循民主的與生態的路線和觀念、首要保障婦女自由、以社群生活為基點的社會,並且以民主社會為基礎組織自身工作。司法服務的實現依靠社會參與和以民主方式結成的基層單位組織。

第六十八條

司法原則
  • 社會司法是組織社會和自衛的基礎。依靠司法解決村、區和鎮的公社中的相關社會問題,對話、協商和達成共識是解決問題的重要原則。
 
  • 侵害社會生活和社會環境的行為被視為犯罪。在發生犯罪的情況下,給予犯罪方為其權利進行辯護的機會,給予社群對案件進行評估、批評、提出建議並參與決策過程的可能。
 
  • 對犯罪的懲罰旨在使罪犯改過自新,補償侵害,啟發覺悟,以正確的方式回歸社會生活。
 
  • 在處理與民族、族群和社會群體相關的問題時,有權建立司法機制,以尋找解決問題的特殊方法,前提是不與《社會契約》或基本人權相違背。
 
  • 關乎全體人民與群體的公共權益和公共安全的問題,由代表全社會的司法機構解決。
 
  • 婦女的專門組織和婦女得到平等代表是司法領域與司法活動的基礎。專門有關婦女的決議由婦女司法機關裁判。

第六十九條

組織方法與工作基礎

司法制度機關由這些機構組成:調解理事會,司法院,調查理事會,司法委員會,婦女司法委員會。這些組織是實現和鞏固社會公正的主要組織。其成員由各級委員會選舉產生。
  • 調解理事會:負責解決分歧,調解衝突,實現和睦與社會共識。在各地和從公社到大區的各層級按需要進行自我組織, 其成員由社會認可的志願人員組成。
 
  • 司法院:在各地區、州和任何必要地方進行自我組織的司法機關,旨在消除針對社群和個人的不公,實現公正。其成員經大區司法委員會推薦後,由州人民委員會投票選舉產生。司法院根據需要在縣與地區中組建。
 
  • 調查理事會:其工作領域具有相當專業性的司法機關,負責偵察犯罪,發現犯罪,最終實現公正。其成員經所在地委員會投票批准後才能開始履職。
 
  • 大區司法委員會:組織和監督大區的司法機構。其成員經由大區人民委員會投票確定。保障各民族、族群和社會群體在司法機構中根據配額得到民主與公正地代表。
 
  •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司法委員會:負責監督和管控司法制度。向人民民主大會提交司法工作的報告、計畫與決議草案。保障大區間的相互協調。其成員由大區司法委員會推薦,經人民民主大會投票表決後確定。
 
  •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婦女司法委員會:婦女擁有其專門機構,以處理一切有關婦女與家庭的案件與事務,有權監督與協調大區司法委員會。
 
注釋:
1. 本條中,調解理事會原文為“Komîteyên Lihevhatinê”司法院原文為“Dîwanên Dadê”調查理事會原文為“Komîteyên Lêpirsînê”司法委員會原文為“Encûmenên Dadê”
2. 本條司法院款中的地區原文為“maintuigi”

第九節

第七十條

最高選舉委員會
  • 三分之一的成員由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司法委員會推薦,另外三分之二的成員由社會各族群和群體代表推薦;由人民民主大會對所有成員進行審查。
 
  • 由足夠數量的專門成員組成。負責依據法律規劃、組織和開展依法確定的公投、人民民主大會全體會議成員的選舉、大區人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一切法定的民主選舉。
 
  • 最高選舉委員會裁判有關選舉的申訴與異議,其裁決不受申訴。該項工作依照其內部規章進行。
 
  • 組建大區選舉委員會。大區選舉委員會三分之一的成員由大區司法委員會推薦,另外三分之二的成員由社會各族群和群體的代表推薦,由大區人民委員會審查。
 
  • 大區選舉委員會根據其內部規章自我組織,並組建其下屬的州選舉委員會。
  • 派員作為觀察員參加聯邦和大區的政黨和官方機構的選舉會議。
 
注釋:
1. 本條中最高選舉委員會原文為“Komîseriya Hilbijartinan a Bilind”
2. 本條第2款中全體會議原文為“encûmena giştî”


第四章 總則

第七十一條

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民主敘利亞聯邦之間的關係在各層面都遵循共同承認的民主憲法。

第七十二條

所有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機構都接受選舉它的機構的監督。選舉機關有權在必要情況下依法撤回對當選代表的信任。

第七十三條

一切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都應進行公投,如:社會契約的擬定,國際協定的加入或退出,制度形式的修改。

第七十四條

地方社群有權對公共機構所做出的、危害其利益並違背其意願和決定的決議提出異議。異議的解決需經相關人民達成共識,才能視為結果有效。

第七十五條

當地區或地方社群的決議與公共利益或社會契約相違背時,可由契約委員會予以撤銷。
注釋:
1. 本條中契約委員會指社會契約委員會。
2. 本條中地區原文為“herêm/alaqalym”

第七十六條

保護生態生活和生態平衡。

第七十七條

自然資源是社會財富,對自然資源進行的投資和利用要根據地區的需要依法進行。
注釋:
1. 本條中地區原文為“herêm/alaqalym”
 
第七十八條

外國資本在法律框架內,經人民民主委員會和相關大區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允許其進行投資。

第七十九條

政黨和政治運動成立後,進行自我組織,在法律框架內自由活動。

第八十條

社會機構和組織,如聯合會、協會、同盟、聯盟、工作室及其它組織,在北敘利亞民主聯邦法律框架內自由地自我組織。社會各群體在各領域的民主組織將得到推動與支援。

第八十一條

人民民主大會和大區人民委員會的任何成員不得在任滿兩個任期後再度參選。

第八十二條

聯邦制度的所有機構和委員會的選民和候選人的年齡都不得低於十八歲,選舉與被選舉的條件由專門法律確定。

第八十三條

對本契約的總綱進行修訂,需經各大區人民委員會的同意以及75%的大會成員的批准。
 

注釋:
1. 本條中大會指北敘利亞民主聯邦人民民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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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Apr 20 201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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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達不了於諸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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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中東群魔亂舞的情況下,北敘利亞民主聯邦可以說是最為進步的政權了。
粗略概括幾個特點:
1.總體上屬於資產階級民主的範疇
2.相當重的地方主義色彩,以「公社」作為基層單位
3.重視直接民主,連司法機構也要通過選舉選出
4.行政委員會的重要性相當值得注意,因為它的成員是那麽多機構中唯一不通過直選選出的
5.資本主義的發展很可能破壞「公社」作為基層組織的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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