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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漫遊 | |
![]() 六品官 ![]() ![]() ![]() ![]() ![]() ![]() ![]() 發表數: 560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20-2003 活躍:2 聲望:33 ![]() |
平反鍾欣桐 ── 為阿嬌作理性的總答辯
阿嬌復出了,卻仍聽見大眾的撻伐之聲。回想她的私生活照曝光後,受盡千夫所指,群眾的無理攻訐排山倒海而來。她要承受這樣大的委屈,真替她難過。所以撰作此文,是因為一直耳聞目睹對阿嬌的種種責難,大多荒唐乖張,經不起理性省察。聲援阿嬌的自然大有人在,卻未見能為她對種種無理抨擊作系統式的通盤反駁。以下將針對公眾對阿嬌的苛責一一破斥,指出悖謬之處,說明她在事件中實在沒有值得群起責備的地方,冀能為她洗脫冤屈。 (一)「阿嬌在電影 / 電視劇 / MTV裡,都是一副純真無慾的樣子,因此私下亦應保持純情,否則就是欺騙觀眾 / 聽眾!」 首先清楚的是,阿嬌未曾告訴人家她很純情。既然沒有,就不是她欺騙人,而是部分人自己有不當假想、估計錯誤罷了(我是從來沒有對藝人有此假想的)。一般人對阿嬌純情的印象,大抵緣於她為大眾提供了一個純情斯文的「形象」。問題是:這形象是否在向大眾宣示其人純情禁慾呢?我看不然。其純情、斯文的形象,自兩方面構成: (i) 阿嬌在電影 / 電視劇 / MTV裡,都是一副純真無慾的樣子。 (ii) 阿嬌在公眾場合說話 / 出席記招 / 接受訪問,都是一副斯文的樣子。 但二者都算不上是其人任何時候都純情禁慾的宣示,然則並非訛稱、欺騙或虛偽。 這裡先論第一點。一個藝人在銀幕前扮演的角色,是否在宣示其人實況?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一個藝人在銀幕前飾演僧人,不表示他私底下亦會茹素﹔我們不會說他鏡頭後吃葷,就是「騙人」。而如果我們不會要求一個在熒幕上飾演僧人的藝人私底下茹素,何以要求一個在熒幕上飾演純情女子的藝人私底下禁慾?說阿嬌事實上不純真就是欺騙觀眾,就如指責金城武事實上不是諸葛亮、梁朝偉事實上不是周瑜就是欺騙觀眾一樣,無稽之至。 (二)「阿嬌即使不是拍劇 / 拍 MTV時,在公眾場合說話 / 出席記招 / 接受訪問,也都是一副斯文的樣子,真是虛偽!」 「虛偽」,是公眾對阿嬌的主要批評之一(包括《蘋果》專欄作家李怡、鍾偉民)。但我們任何人都會因應情況做切合該情況的事,因此不同情況下自然會做不同事,這完全談不上所謂「虛偽」。學生小息時盡情嬉戲,上課時卻用心聽講,我們不會指責他說:「啊!你小息時放形浪骸,現在上課卻擺出一副向學的樣子,真是虛偽!」我們會覺得這樣的說法無稽,因為不同情況自然需要表現不同態度,學生上課嚴肅並非在偽裝小息時亦會一樣嚴肅,因此與「虛偽」沾不上邊。同理,一個 OL 在上班時可以很斯文,在閨房與人作樂,也可以很放蕩,但上班斯文並非向外宣示她在其他時候亦是同一個樣子,而是不同情況下自有不同態度的生活常情,談不上虛偽。難道私下在閨房放蕩,就要在上班時也放蕩才算是「真」?由此而論,阿嬌面對記者時斯文,我們不能奇怪地理解為她是在假扮其他時候亦會同樣斯文。說阿嬌「虛偽」、「扮嘢」,就如說一個學生小息時嬉鬧卻在上課時嚴肅是「虛偽」、「扮嘢」一樣莫名奇妙。我相信斯文和放蕩都是阿嬌的真實面相──人總可以有多於一款的真實面相吧? 有的人在公眾場所斯文而在家裡也一樣斯文,有的人在公眾場所斯文而在家裡荒淫。在公眾場所斯文與私底下豪放根本沒有牴觸,沒有故意欺騙成分──反倒是設想別人在公眾場所斯文而回到家裡就一定斯文,屬沒有理據支持的妄想罷了。受這種妄想蒙蔽,屬妄想者的自我蒙蔽,其受蒙蔽的責任全在自身,而不在依不同情況而有切合所屬情況的態度的人身上。 要之,阿嬌受訪、出席公開場合時展示了一個斯文的形象,只表示了其人有斯文的一面,但並非宣示其人其他時候沒有其他面相,是以根本無法扯上「欺騙」、「虛偽」等罪名。 (三)「阿嬌與陳冠希做這些事,教壞細路!」 相片又不是阿嬌有意向公眾展示的。她不是(比方說)拿著照片向小朋友招手:「來來來,看姐姐在做甚麼?」恰恰相反,那些行為是她私底下做的,沒想過會有朝一日遭人竊取傳揚開去而「教壞細路」──照片傳出會令她身敗名裂,而她仍肯拍照,正好說明她深信該等照片不會外洩。依「不知者不罪」原則,「教壞細路」不能歸咎於她。 「她拍下照片,卻以為照片不會外洩,就是愚昧;愚昧就抵鬧!」如果這是你的想法,請參第十一點。 (四)「藝人是大眾榜樣,阿嬌卻作了壞榜樣!」 這點與上一點類似。其實說藝人是大眾榜樣,必須基於這樣的假設:藝人行為,會影響大眾。問題是阿嬌與陳冠希的私情,是私底下的行為,照片原擬保密,未料到會影響大眾。「做了壞榜樣」,非其所能預料,依前述「不知者不罪原則」,不能怪罪阿嬌。 這涉及一個問題:藝人公開活動,因會影響大眾,自須規行矩步,但他們私底下不公開的行為,是否仍須以「作為榜樣」的標準自律?我認為否,因為那些情況,「影響公眾」的前提已不能成立。尤其是有些行為,當事人身份去做並無不妥,只是他人仿傚才會不妥,則當事人在預料不會讓他人見聞的情況下,更毋須戒做該行為。比如說,父母是孩子榜樣,父母吃口香糖並無不妥,幼兒仿傚父母吃口香糖卻是問題,有噎喉的危險。在此情況下,我們會要求大人避免在孩子面前吃口香糖,卻不會無理地要求父母私底下亦以「作為榜樣」的標準約束自己,幼兒不在時自己亦戒絕吃口香糖。 (五)「男女雙方未結婚就胡天胡帝,就是不應該,就是抵鬧!」 要婚前守貞?好!夠高尚,有志氣!問題是我們可以要求自己婚前守貞,也可以鼓勵人家有此高尚情操,但不宜強求人家有此情操(她是你的女朋友 / 未婚妻 / 親生女兒 ...... 則作別論)。更難說得上沒有這情操就值得承受千夫所指、大眾唾罵。 (六)「為性行為拍照,就是不對!」 《明報》林超榮專欄說得好:我們旅遊觀光會拍照,聚會聯歡會拍照,與友人在開心時刻拍照留念,有何不可?若覺性交與其他開心時刻性質不同,故而其他開心時刻可以拍照而性交時則不應,論者須說明此相關的性質差異何在,以及此性質差異如何解釋一事可拍照而另一事則不應。至今未見對此有清晰可解的說明。 (七)「陳冠希當年家財萬貫,阿嬌與他上床就是為錢,就應受此重罰!」 不見得阿嬌與陳冠希上床主要為錢,也許是貪玩?又或如阿嬌在志雲飯局所說確實愛他?退一萬步而言,假使阿嬌純是為錢而與陳冠希有染,就有錯而值得受各方唾罵麼?娼妓(一般而言)就是為錢與人家性交的,甚至以此為業。當娼的就應受重罰? (八)「阿嬌辜負了大眾對她的期許!」 我們要問這期許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如前所言,阿嬌銀幕前飾演純情女子、受訪時表現斯文,就期許她私底下禁慾,這期許是荒謬悖理的。 (九)「任何人做事,總得承受後果。身敗名裂,正是她拍下淫照的後果!」 對,這點我沒有異議。彼拍照之因,事實上帶來此身敗名裂之果。但須注意此文要探討 / 駁斥的不是阿嬌事實上是否受此結果,此文要探討 / 駁斥的是阿嬌此結果是否一種公道的懲罰。易言之,此文針對的是「罪罰是否相應」的價值問題,而不是因果關係的實然問題。 (十)「阿嬌當初的道歉不認真,欠誠意,說話避重就輕!」 如上所言,阿嬌在事件中,無明顯罪責可言。她向公眾道歉是基於禮貌(無意地成了未成年粉絲的壞榜樣 ── 行為本身自然有意,但該行為成為榜樣卻是無意)。另一方面,大眾一直對她無理濫罵,她上節目要捱罵,做慈善活動也要捱罵。人言可畏,她要抵受社會的洶湧壓力,承受巨大傷痛可以想見。大眾群起攻擊,是有意的施害者,她是受害者,要受害者向存心施害者道歉,能有多誠懇?她的道歉未必真心,但至少禮貌。另一方面,窺看她裸照的人、謾罵過她的人,有向她禮貌道歉嗎?社會欠她公道,欠她一個鄭重的謝罪,卻反過來指摘她的道歉誠意不足,天下橫蠻無理之事,莫此為甚。 說阿嬌的話避重就輕,也屬苛評。要她怎樣說呢?難道(比方說)要她在傳媒直認:「係呀係呀,我係好淫蕩架!」才足夠?相信沒有人願意將自己性格上的不光明面公告天下,讓朋友圈以外的人都知道;將心比心,社交式的避重就輕,根本無可厚非。 何況,阿嬌的天真論,確表述了實情。誤信陳冠希會將照片好好保密,不讓外人有機會觀看,這種錯誤的信任,難道不是傻?難道不是天真?表述了關鍵的實情,還想怎樣? (十一)「拍了床照,就有明顯的外洩風險;她誤以為沒有,就是愚昧,愚昧就抵鬧!」 雖然上文檢視的論點,除第九項外都站不住腳,但這一項之悖理反智,更是登峰造極,無出其右,因為它把本來是「脫罪」、「減責」的理由,倒過來當作是「加罪」、「需要負責」的理由。 例如我們為甚麼認為不應把道德標準加在動物身上,動物毋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道德責任?所持的理由,正是動物愚昧,行事不會深思熟慮,此脫罪 / 減責的理由亦可放諸幼兒身上。當然阿嬌不是動物,不是幼兒,但這不影響上文的論點;因為上文要說明的是,不論對任何生物而言,「愚昧」是脫罪的理由,「具思辨能力」才是需要負責任的理由,正如《蜘蛛俠》電影中的名言:「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說阿嬌「愚昧」,只能是為她開脫責任,而不是說明了應該負上責任。 當然,阿嬌在事件中不一定全無過錯可言。她誤信陳冠希會妥善保管相片檔案,誤信相片不會外洩,其判斷(事後看來)可說未夠慎重;但這只屬技術層面上的錯失罷了,值得打手板,卻談不上公眾所強加的任何一個嚴重罪名。 我不是阿嬌的歌迷,家中二百多張唱片,只有一張是 twins。但愉快地聆聽過 twins 的音樂,唱k時開心唱過 twins 的歌曲,也是領受了二人恩惠。同樣,二人亦有恩惠於社會大眾,值得感念。(尖刻的大眾或會反問:她是白白付出的嗎?她沒有受薪的嗎?但我想這並不相干。醫生、消防員、教師 ...... 俱受厚薪,但我們不會因此否定了其恩惠與貢獻。人可以有施亦有受,兩者沒有矛盾。)看不過不少人領受過阿嬌的恩惠,卻過橋抽板,在事件中對她作出種種蠻橫攻擊,也看不過社會尚欠她一個鄭重道歉,卻反過來批評她道歉不誠。希望藉此文還阿嬌一個公道,也希望她重返娛樂圈後,能夠發展順利,不幸事件留下的創傷,早日結痂。 (歡迎轉貼,以廣流傳) 本篇文章已被 太空漫遊 於 Apr 18 2009, 07:26 編輯過 -------------------- ![]() |
Leaf |
發表於: Apr 18 200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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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開金口 ![]() ![]() ![]() ![]() ![]() ![]() ![]() ![]() ![]() ![]() ![]() ![]() 發表數: 3,516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19-2003 活躍:14 聲望:428 ![]() |
歡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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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猥褻侵犯不但只要啞忍,還要打開雙腳歡迎入去要大叫熱咕真是大開眼界! 某日,某蛇與某b曾是水火不相容的敵人 今日,某蛇與某b是雷打不動的戰友 果真如言,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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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way ticket |
發表於: Apr 18 200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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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品官 ![]() ![]() ![]() ![]() ![]() ![]() ![]() ![]() 發表數: 775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10-19-2003 活躍:7 聲望:165 ![]() |
其實阿嬌要幹什麼對大眾根本沒有所謂
攻擊阿嬌的人大多只是"花生友"(大概心中還會期待阿嬌復出吧,不然哪來花生?),當然少不了媒體推波助瀾 由網絡民眾主導主張反對鍾欣桐的意志,某程度上也是"ネット炎上"(網上攻擊?)吧 -------------------- |
徐元直 | |
![]() 攤抖首領 ![]() ![]() ![]() ![]() ![]() ![]() ![]() ![]() ![]() ![]() ![]() ![]() 發表數: 7,913 所屬群組: 君主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60 聲望:4176 ![]() |
阿嬌......我恐怕關心樓主還多過關心她。
![]() 基本同意文中的反駁。其實不滿的人多數是以往對這些「明星」有太多天真的幻想,所謂期望越大失望越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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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all-Lucifer |
發表於: Apr 18 200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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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鐵之孤狼 ![]() ![]() ![]() ![]() ![]() 發表數: 297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10-22-2007 活躍:4 聲望:20 ![]() |
我只認為,整個事件提醒人們當拿電腦去維修時應找信譽良好,相熟的店家去維修;或在維修前,先把電腦中不欲外洩的資料delete。
可是又有多少人注意到這一點? -------------------- |
徐元直 |
發表於: Apr 18 200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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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攤抖首領 ![]() ![]() ![]() ![]() ![]() ![]() ![]() ![]() ![]() ![]() ![]() ![]() 發表數: 7,913 所屬群組: 君主 註冊日期: 9-18-2003 活躍:60 聲望:4176 ![]() |
如果有這種級數的敏感資料在裡面,交給他人前將其徹底刪除應該是常識。
但實際情況往往是當電腦需要維修時已經沒有辦法進入裡面存取檔案了,至少對於不太懂電腦的人來說是如此(懂的話也不用交給別人修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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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巾小賊 |
發表於: Apr 18 200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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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芻狗 ![]() ![]() ![]() ![]() ![]() ![]() ![]() ![]() ![]() ![]() ![]() ![]() 發表數: 4,555 所屬群組: 軍團長 註冊日期: 3-02-2005 活躍:12 聲望:557 ![]() |
我想,這就是「明星」「偶像」和「藝人」的分別。 世人仇富,世人唔抵得有人用幻想來賺錢。(好像阿瞞上身) 本篇文章已被 黃巾小賊 於 Apr 18 2009, 14:09 編輯過 -------------------- 板友Leaf:「黃巾賊本來都和你我一樣是小市民一個,對一個小賊來說,當黃巾賊可能是餓死之外的惟一選擇......」
魯迅:「人民處於官兵與強盜之間,不論被裹從或自願參加,都是拿兩面旗;賊來了從賊,官來了從官。」 板友呂遜:「不論是出於孝心還是貪心,偷就是不對,偷就是賊。」 孔子:「老而不死,是為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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