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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叫執法嚴明?, 再討論香港小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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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Oct 21 2006,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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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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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擺地攤聾啞漢 販管隊濫用武力
21/10/2006 


食 環 署 小 販 管 理 隊 涉 嫌 暴 力 執 法 , 十 多 名 隊 員 昨 凌 晨 在 深 水  掃 蕩 無 牌 小 販 時 , 厲 言 喝 斥 兩 名 殘 障 小 販 , 又 箍 頸 強 將 他 們 帶 走 , 一 名 見 義 勇 為 途 人 不 值 販 管 隊 所 為 , 用 相 機 將 過 程 拍 成 短 片 , 竟 被 販 管 隊 員 「 反 拍 」 , 雙 方 發 生 糾 纏 , 一 名 販 管 隊 員 跌 倒 受 傷 , 該 名 途 人 則 涉 嫌 傷 人 被 捕 。 販 管 隊 員 在 今 次 行 動 中 , 共 拘 捕 三 名 無 牌 小 販 。

被 捕 三 小 販 , 其 中 兩 人 分 別 聾 啞 及 輕 度 智 障 , 俱 三 十 餘 歲 ; 至 於 涉 嫌 毆 傷 販 管 隊 員 的 男 子 姓 劉 , 四 十 四 歲 , 帶 署 調 查 後 獲 准 八 百 元 保 釋 , 下 月 九 日 再 到 警 署 報 到 。

現 場 汝 州 街 近 桂 林 街 , 該 處 日 間 有 十 多 個 小 販 攤 檔 , 晚 上 收 檔 後 , 被 一 批 無 牌 小 販 佔 用 , 售 賣 二 手 電 器 及 夜 冷 等 雜 物 ; 據 街 坊 透 露 , 被 捕 兩 名 殘 障 小 販 , 均 居 於 深 水  麗 閣  , 亦 是 靠 檢 拾 舊 電 器 及 雜 物 變 賣 維 生 ; 其 中 聾 啞 漢 與 年 邁 父 母 相 依 為 命 , 日 間 到 垃 圾 站 檢 拾 舊 電 器 及 家 具 , 深 夜 時 分 到 上 址 擺 賣 , 年 前 母 親 不 幸 去 世 , 經 常 只 見 他 獨 自 開 檔 。

從 後 箍 頸 懶 理 掙 扎 痛 哭
昨 晨 一 時 許 , 十 多 名 販 管 隊 員 掩 至 上 址 , 部分人穿 服 , 掃 蕩 在 場 擺 賣 三 名 小 販 。 據 目 擊 途 人 表 示 , 販 管 隊 員 十 分 霸 道 , 喝 斥 聾 啞 小 販 : 「 我 依 家 要 拉 你 ,  身 份 證 出  。 」 由 於 小 販 是 失 聰 人 士 , 根 本 聽 不 到 , 繼 續 低 頭 執 拾 貨 物 , 三 名 隊 員 見 狀 制 止 , 其 中 一 人 從 後 箍  小 販 頸 , 小 販 不 斷 掙 扎 , 並 受 驚 痛 哭 , 販 管 隊 員 仍 不 肯 放 手 , 另 外 兩 名 隊 員 則 合 力 按 住 啞 漢 手 部 , 將 他 制 服 , 其 他 隊 員 亦 同 樣 以 武 力 對 付 智 障 小 販 。

男 子 願 為 義 勇 途 人 平 反
適 巧 劉 行 經 現 場 , 不 值 販 管 隊 員 使 用 過 分 武 力 , 遂 用 數 碼 相 機 將 過 程 拍 成 短 片 , 詎 料 販 管 隊 員 亦 出 相 機 「 反 拍 」 , 劉 指 摘 稱 : 「 使 唔 使 ( 對 啞 漢 ) 咁 粗 暴 呀 ? 」 並 與 販 管 隊 員 發 生 糾 纏 , 一 名 姓 李 販 管 隊 員 跌 倒 , 肩 膀 受 傷 躺 臥 地 上 。 警 員 到 場 調 查 , 召 救 護 車 將 李 送 院 , 並 將 劉 拘 捕 。 另 外 , 販 管 隊 員 在 行 動 中 共 拘 捕 三 名 無 牌 小 販 , 並 檢 走 大 批 舊 電 器 及 家 具 。

一 名 姓 鄭 男 子 亦 不 值 販 管 隊 員 所 為 , 與 另 外 兩 人 到 深 水  警 署 報 案 , 表 示 願 為 劉 作 證 , 證 明 劉 沒 有 打 人 。

劉 事 後 表 示 , 他 經 常 到 上 址 選 購 二 手 貨 , 不 值 小 販 管 理 隊 員 暴 力 對 待 兩 名 殘 障 小 販 , 才 挺 身 而 出 , 雖 然 今 次 事 件 令 他 惹 上 官 非 , 但 他 絕 不 後 悔 , 強 調 「 公 道 自 在 人 心 」 。

■ 讀 者 鄭 先 生 爆 料


家陣捉小販都要做到美軍虐囚般才叫交到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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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主題就不會有討論,沒有討論這個討論區就要開始掃灰塵。特別是這個本來以三國誌主題為主打的論壇,在現在單機市場委縮,近來也沒有新一代三國誌或單機的三國遊戲的情況下,此種其他討論突顯重要。

諸如所以,政治討論,歷史討論,東方系列,信長系列等等一的討論,支撐著這個三國風漸漸江河日下的三國誌討論區。


QUOTE
就算有偏向性又如何?每個人能中立,高人般世事都給你看透了?


原來猥褻侵犯不但只要啞忍,還要打開雙腳歡迎入去要大叫熱咕真是大開眼界!

某日,某蛇與某b曾是水火不相容的敵人
今日,某蛇與某b是雷打不動的戰友

果真如言,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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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Oct 21 200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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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樣,讓小販去跳河淹死,或者衝出馬路撞死,然後又怪罪到販管隊身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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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Oct 22 2006,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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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尼克 @ Oct 22 2006, 12:53 AM)
不這樣,讓小販去跳河淹死,或者衝出馬路撞死,然後又怪罪到販管隊身上嗎 ?

如果真的如東方所言, 小販管理隊是逼得太緊的話, 那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的.


不過東方的立場一向是支持草根, 與大財團維持良好關係, 反港府, 支持中央, 以維持最大銷量的.

所以始終相信東方對小販管理隊的指責難免有點誇大(雖然是誇大, 但總有一些根據的).


雖然對東方的行為有點不屑, 但還是頗佩服他的市場策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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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Oct 22 2006,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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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販管隊執行職務時不穿制服,
那是不是已經構成要被紀律處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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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主題就不會有討論,沒有討論這個討論區就要開始掃灰塵。特別是這個本來以三國誌主題為主打的論壇,在現在單機市場委縮,近來也沒有新一代三國誌或單機的三國遊戲的情況下,此種其他討論突顯重要。

諸如所以,政治討論,歷史討論,東方系列,信長系列等等一的討論,支撐著這個三國風漸漸江河日下的三國誌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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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偏向性又如何?每個人能中立,高人般世事都給你看透了?


原來猥褻侵犯不但只要啞忍,還要打開雙腳歡迎入去要大叫熱咕真是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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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
發表於: Oct 22 2006,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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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如東方所言, 小販管理隊是逼得太緊的話, 那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的.

我不認為這是逼得太緊。如果要逼得不緊,那是不是要小販管理隊對小販好言相勸,堆滿笑容說:「勞駕,請跟我回去吧。」,又或者是叫他們:「不要跑喔,衝出馬路危險啊。」這樣?
如果真的這樣,我想負責小販管理的部門可以關閉了。

QUOTE
如果販管隊執行職務時不穿制服,那是不是已經構成要被紀律處分的理由?

這我卻贊同是小販管理隊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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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暪
發表於: Oct 22 200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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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尼克 @ Oct 22 2006, 03:33 PM)
QUOTE
如果真的如東方所言, 小販管理隊是逼得太緊的話, 那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的.

我不認為這是逼得太緊。如果要逼得不緊,那是不是要小販管理隊對小販好言相勸,堆滿笑容說:「勞駕,請跟我回去吧。」,又或者是叫他們:「不要跑喔,衝出馬路危險啊。」這樣?

一定要這麼誇張才不算「逼得太緊」?

然則你認為執法期間即使出現意外, 傷亡, 小販管理隊也毫無責任?

本篇文章已被 阿暪 於 Nov 1 2006, 15:28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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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俠
發表於: Oct 23 2006,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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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阿暪 @ Oct 23 2006, 12:37 AM)
QUOTE (尼克 @ Oct 22 2006, 03:33 PM)
QUOTE
如果真的如東方所言, 小販管理隊是逼得太緊的話, 那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的.

我不認為這是逼得太緊。如果要逼得不緊,那是不是要小販管理隊對小販好言相勸,堆滿笑容說:「勞駕,請跟我回去吧。」,又或者是叫他們:「不要跑喔,衝出馬路危險啊。」這樣?

一定要這麼誇張才不算「逼得太緊」?

然則你認為執法期間即使出現意外, 傷亡, 小販管理隊也豪無責任?

只不過...佢係要跳出海,都冇計wo
小販管理隊唔係警察、救生員,印象中小販管理隊只是一班三四十歲既阿叔,見到人跳海、衝馬路,佢又可以做啲咩呢?

唔通見人一跳或者一衝就唔捉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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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生死兩茫茫,不思量,自難忘。千里孤墳,無處話淒涼。縱使相逢應不識,塵滿面,鬢如霜。  
夜來幽夢忽還鄉,小軒窗,正梳妝。相顧無言,惟有淚千行。料得年年腸斷處,明月夜,短松岡。

蘇軾∼《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記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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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
發表於: Nov 1 200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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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阿暪 @ Oct 23 2006, 12:37 AM)
QUOTE (尼克 @ Oct 22 2006, 03:33 PM)
QUOTE
如果真的如東方所言, 小販管理隊是逼得太緊的話, 那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的.

我不認為這是逼得太緊。如果要逼得不緊,那是不是要小販管理隊對小販好言相勸,堆滿笑容說:「勞駕,請跟我回去吧。」,又或者是叫他們:「不要跑喔,衝出馬路危險啊。」這樣?

一定要這麼誇張才不算「逼得太緊」?

然則你認為執法期間即使出現意外, 傷亡, 小販管理隊也豪無責任?

對,我認為小販管理隊沒有責任。他們的職責是拘捕非法小販,他們必須盡力履行職責。

放大事件以便看清事理,比方說:一個大賊去打劫銀行,警員聞訊趕來追捕犯法的人,劫匪走出馬路被汽車撞斃,難道要怪警員「逼得太緊」?難道為了不致令犯法的人發生意外就不盡力履行職責?就可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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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暪
發表於: Nov 1 200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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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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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賊打劫銀行跟拘捕非法小販可以相提並論? 對兩種場面控制的難度, 兩種場面對市民的危險可以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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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
發表於: Nov 1 20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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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如果對市民沒有危險的犯罪行為就可以姑息?就可以不盡力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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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暪
發表於: Nov 1 200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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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留意環境 / 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姑息犯罪行為?

上面說了這麼多次還是把事情兩極化?

我也認為執法期間有時難以控制場面, 但總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吧(我上文清楚表明是「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的」), 就算我們在論壇上認為他們完全沒有責任, 我相信鬧出人命時, 他們部隊內部總有人要背黑鍋吧, 就算不是降職,處分, 寫份報告總需要吧.

即使可能執法者有時的確很「無辜」, 但我們在制度上始終要顧及執法者的手段有所顧忌, 如果鬧出人命也能完全沒有責任, 連麻煩都不會有, 發展下去很可能會令執法者的權利過大, 總不能相信只要執法者自律就萬事大吉, 無須制度約束吧.

本篇文章已被 阿暪 於 Nov 1 2006, 15:28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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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
發表於: Nov 1 200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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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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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他們「部隊內部總有人要背黑鍋吧, 就算不是降職,處分, 寫份報告總需要」。出現事故責任不在他們,要有人「背黑鍋」,只是對公眾的交待而已。也是正因為這樣,所以我覺得頂樓的報導中的小販管理隊這樣做是無可厚非的。

他們只是履行職務,他們並不能因為怕小販發生意外而不盡力,如果真的這樣,那叫失職了。那麼每一個小販都威脅自殺就不能捉他?

但現在的問題時,如果不像報導中的小販管理隊的做法,又可以怎樣做?怎樣才能不「逼得太緊」,又不會「失職」?
我相信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我認為要把職責放在首位,他們的職責是拘捕非法小販,所以我並不覺得報導中的小販管理隊制服小販的方法有錯(不是指穿著便服沒有錯)。

本篇文章已被 尼克 於 Nov 1 2006, 15:59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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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子攸
發表於: Nov 2 20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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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說的好像是聾啞小販吧。
而且聾啞小販和正常的不同,「不這樣,讓小販去跳河淹死,或者衝出馬路撞死,然後又怪罪到販管隊身上嗎 ?」,販管理員隊這次我覺得是做錯,當然不是全錯,但既然明知(假設…)是聾啞,而且又輕度智障,就做出這種行為?這是對?和那些小販跳河自殺情況不同,販管理員有必要負上一些責任吧。沒錯,他們(現針對於主題所說的那兩位小販 sweat.gif )是無牌小販,這固然是不對,不過他們又如何知道這是「不對」的?他們又聾又啞,人家說話根本聽不到,而且輕度智障,對這些事是對還是不對的應該不知的吧…

個人覺得販管理員應該寫在紙上,向他們拿身份証,若果怕他們逃走的就攔住,這就應該沒問題了吧。

現在說正常小販。
他們是正常的這就是了(廢話…),這方法對他們倒沒什麼問題,因為他們聽到嘛,這就符合規矩了~~
另外,有關小販自殺,個人認為只是他/他們(自殺那位…)認為是販管理員逼迫他們,原則上販管理員也沒有錯吧,因為他們只是依法辦事。
QUOTE
一定要這麼誇張才不算「逼得太緊」?

然則你認為執法期間即使出現意外, 傷亡, 小販管理隊也毫無責任?

但是,若果他們真的要自殺的話,小販管理隊也沒辦法啊…難道任由他們自殺,自己要負上責任?可以的話就救吧…而且犯法的是小販…不是小販管理隊吧……………他們因自己犯法而走去自殺,不是逼得太緊…而是畏罪自殺吧…
(最後說句,小弟說的話或許問題多多…甚至歪曲事實…請各位多多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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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
發表於: Nov 2 200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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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伍子攸 @ Nov 2 2006, 05:30 PM)
現在說的好像是聾啞小販吧。
而且聾啞小販和正常的不同,「不這樣,讓小販去跳河淹死,或者衝出馬路撞死,然後又怪罪到販管隊身上嗎 ?」,販管理員隊這次我覺得是做錯,當然不是全錯,但既然明知(假設…)是聾啞,而且又輕度智障,就做出這種行為?這是對?和那些小販跳河自殺情況不同,販管理員有必要負上一些責任吧。沒錯,他們(現針對於主題所說的那兩位小販 sweat.gif )是無牌小販,這固然是不對,不過他們又如何知道這是「不對」的?他們又聾又啞,人家說話根本聽不到,而且輕度智障,對這些事是對還是不對的應該不知的吧…

怎樣明知?小販管理隊並不可能事先知道小販是聾啞的吧…… XD.gif
而且聾啞、智障小販也會逃跑,逃跑上來也有可能衝出馬路或跳進河中,小販管理隊為避免這種情況,這樣做也無可厚非。

而且我也不認為小販可以以又聾又啞、智障不知道為藉口去犯法。法治精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QUOTE
個人覺得販管理員應該寫在紙上,向他們拿身份証,若果怕他們逃走的就攔住,這就應該沒問題了吧。

……在小販管理隊在向非法小販遞上紙條前,早就逃到「對面街」了吧…… sweat.gif
要攔住,又回到報導上的情況了……

QUOTE
最後說句,小弟說的話或許問題多多…甚至歪曲事實…請各位多多指點…

大家討論討論而已,不用客氣,亦不傷和氣。 grin2.gif

本篇文章已被 尼克 於 Nov 2 2006, 11:29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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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子攸
發表於: Nov 2 200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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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怎樣明知?小販管理隊並不可能事先知道小販是聾啞的吧…… 
而且聾啞、智障小販也會逃跑,逃跑上來也有可能衝出馬路或跳進河中,小販管理隊為避免這種情況,這樣做也無可厚非。

而且我也不認為小販可以以又聾又啞、智障不知道為藉口去犯法。法治精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個人覺得法治精神是追求平等…
若果喝一聲他們聽不到的話,就再喝多聲,仍見他們好像充耳不聞的話…就用遞紙的方法吧。
這就是意外,沒有人想,販管理員就想令他們這樣「自殺」?他們也不希望把事情弄得這麼大吧…(不過已弄得很大了…東方日報…)
QUOTE
……在小販管理隊在向非法小販遞上紙條前,早就逃到「對面街」了吧……
要攔住,又回到報導上的情況了……

可以先圍著他吧…(汗,其他小販不理了 sweat.gif )…看見他想逃跑或逃跑就制止他,不用去到「後 箍 小 販 頸」這樣吧。
或者是打手語…不過是沒甚麼可能的 sweat.gif
QUOTE
大家討論討論而已,不用客氣,亦不傷和氣。

嗯~
但是…有時候討論…有點火藥的味道…

對了,想問問,東方日報只是報導販管理員如此對待智障、聾啞小販?那麼那些正常的呢?

本篇文章已被 伍子攸 於 Nov 2 2006, 11:45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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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暪
發表於: Nov 2 2006,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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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尼克 @ Nov 1 2006, 11:57 PM)
的確,他們「部隊內部總有人要背黑鍋吧, 就算不是降職,處分, 寫份報告總需要」。出現事故責任不在他們,要有人「背黑鍋」,只是對公眾的交待而已。

為何「責任不在他們」?
有人「背黑鍋」,不只是對公眾的交待. 一個人可能認為小販管理隊"很無辜", 要他們背黑鍋"不公正", 但誰來決定公正? 如果人人認為自己決定公正, 自己覺得一件事有沒有人需要負責, 制度不能擔保絕對公正, 但社會需要倚賴維持制度才能來確保某程度的公正.

如果你認為你可以決定小販管理隊"很無辜", 他人也可以決定小販管理隊"很濫權", 你認為需要保障小販管理隊執法順利, 如果小販發生意外小販管理隊真的無須負責, 誰來保障小販管理隊不會用過度暴力或者其他問題, 純粹靠他們自制能力? 用個人的自制來維持公正就算不是不可能也是脆弱的.



QUOTE
他們只是履行職務,他們並不能因為怕小販發生意外而不盡力,如果真的這樣,那叫失職了。那麼每一個小販都威脅自殺就不能捉他?


一來, 怕小販發生意外不一定會導致失職, 除非顧忌的程度大到某個程度, 但我相信避免小販意外身亡並不足以導致這個程度乃至捉不到小販到引起公眾注意.

二來, 你說到「那麼每一個小販都威脅自殺就不能捉他?」
不論小販管理隊須不須「背黑鍋」, 如果小販威脅自殺, 你真的認為可以照常行動?


QUOTE
但現在的問題時,如果不像報導中的小販管理隊的做法,又可以怎樣做?怎樣才能不「逼得太緊」,又不會「失職」?
我相信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我認為要把職責放在首位,他們的職責是拘捕非法小販,所以我並不覺得報導中的小販管理隊制服小販的方法有錯(不是指穿著便服沒有錯)。


不能兩全其美不代表只可做一邊極端, 我認為有人背黑鍋(至少有麻煩), 能令小販管理隊執法有所顧忌. 至於怎樣平衡, 就要他們自己看實際情況, 不時我們紙上談兵可以說清的.

犯了法的人並不是代表可以被剝奪任何權利的.


QUOTE
大家討論討論而已,不用客氣,亦不傷和氣。 grin2.gif

沒錯 grin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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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遜
發表於: Nov 3 200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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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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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而且輕度智障,對這些事是對還是不對的應該不知的吧…

輕度智障應該還未去到這種景地(茶)

QUOTE
而且我也不認為小販可以以又聾又啞、智障不知道為藉口去犯法。法治精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這樣解的.......

QUOTE
如果你認為你可以決定小販管理隊"很無辜", 他人也可以決定小販管理隊"很濫權"

這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QUOTE
你認為需要保障小販管理隊執法順利, 如果小販發生意外小販管理隊真的無須負責, 誰來保障小販管理隊不會用過度暴力或者其他問題

執行職務時,小販發生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其他事件,小販管理隊當然有他們的責任,但一出事就以「美軍虐囚般」來形容對小販管理隊又很公正了?要求小販管理隊在執行職務時要有一定的平衡,我們在批評小販管理隊或他人的錯誤時又是否要有一定的平衡?

QUOTE
但我相信避免小販意外身亡並不足以導致這個程度乃至捉不到小販到引起公眾注意

這個嘛....很難說呢(茶)

QUOTE
不能兩全其美不代表只可做一邊極端....不時我們紙上談兵可以說清的

沒錯,但這方法是什麼?
覺得小販管理隊做法不對,但又無法提出可行的建議(在我們已知的條件下);或我們覺得這樣不對,但又不知怎樣才是對,這對小販管理隊又很公正?
當然我不是說覺得他們做得不對又一定要有解決方法,很明顯我也沒有 laugh.gif ,只不過想說在斬釘截鐵地說他們不對時,是不是還有其他可行性?
我們所得的資訊只是在報紙上得到,我們所理解的未必就完全貼近事實(尤其是東方這類報紙),尤其是不太清楚客觀條件限制(如上面有討論說小販管理隊就未必知道他們是失聰和輕度智障的人事),在判斷對錯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客觀條件。

不知說了一堆什麼,說了一大堆才發覺自己好像不太貼題 XD.gif 。By the way,我是認同小販管理隊這次事件上的做法的確有問題,但我還是覺得可以理解的。

本篇文章已被 呂遜 於 Nov 3 2006, 03:41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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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暪
發表於: Nov 3 200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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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呂遜 @ Nov 3 2006, 11:33 AM)
QUOTE
如果你認為你可以決定小販管理隊"很無辜", 他人也可以決定小販管理隊"很濫權"

這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這例子不是說我們都不能說話, 而是說明公正不是一兩個人決定, 也不能單靠相信小販管理隊可能很為難, 所以便要賦予他們極大權力, 相信他們會自制.



(在這個題目說了這麼久, 開始有點悶了 grin2.gif )


QUOTE

QUOTE
不能兩全其美不代表只可做一邊極端....不是我們紙上談兵可以說清的



沒錯,但這方法是什麼?

這不是指某個方法, 而是指在「用精神留意」於「用精神捉人」之間放多少精神. 未必只有某一點才是正確, 但我認為至少不是是但一邊的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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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淡了刀光劍影,遠去了鼓角錚鳴
眼前飛揚著一個個鮮活的面容
湮沒了黃塵古道,荒蕪了烽火邊城
歲月啊!你帶不走那一串串熟悉的姓名

興亡誰人定啊!盛衰豈無憑啊!
一頁風雲散啊...變幻了時空
聚散皆是緣啊!離合總關情啊!
擔當生前事啊...何計身後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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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
發表於: Nov 3 200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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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阿暪 @ Nov 3 2006, 10:32 PM)
(在這個題目說了這麼久, 開始有點悶了 grin2.gif )

有同感 XD.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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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遜
發表於: Nov 4 20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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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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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也不能單靠相信小販管理隊可能很為難, 所以便要賦予他們極大權力, 相信他們會自制.

上述小販管理隊的行為是章條給他們極大權力所致?什麼章條給他們這麼大的權力或伸展出他們可以擁有這麼大的權力?

QUOTE
這不是指某個方法, 而是指在「用精神留意」於「用精神捉人」之間放多少精神. 未必只有某一點才是正確, 但我認為至少不是是但一邊的極端

當然不是只有一種方法,但也是有規可循,我問的就是這個,想知道的是既然認為可以不必走到是但一邊的極端,那有什麼可以支持這個論點而已。

QUOTE
在這個題目說了這麼久, 開始有點悶了

對不起,我是新來的(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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