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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布好
Leaf
發表於: May 20 2012,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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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金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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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布好,拉死班基層個個死都上唔到公屋
,拉死政府不能施政乜都唔使做,
拉死香港只談政治不談民生.
拉到貪曾可以逍遙法外
有呢班垃圾都不如的人做議員,有一班母親節都去抬棺材的廢青. 香港一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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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沒有主題就不會有討論,沒有討論這個討論區就要開始掃灰塵。特別是這個本來以三國誌主題為主打的論壇,在現在單機市場委縮,近來也沒有新一代三國誌或單機的三國遊戲的情況下,此種其他討論突顯重要。

諸如所以,政治討論,歷史討論,東方系列,信長系列等等一的討論,支撐著這個三國風漸漸江河日下的三國誌討論區。


QUOTE
就算有偏向性又如何?每個人能中立,高人般世事都給你看透了?


原來猥褻侵犯不但只要啞忍,還要打開雙腳歡迎入去要大叫熱咕真是大開眼界!

某日,某蛇與某b曾是水火不相容的敵人
今日,某蛇與某b是雷打不動的戰友

果真如言,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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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人
發表於: May 26 20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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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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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布的真諦在於少數對政府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行為
拉布沒錯是會停止立法會的工作,但遞補機制的禍害遺臭萬年
拉布經常在外國出現,是文明理性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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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蛇
發表於: May 26 20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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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不吃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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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栩人 @ May 26 2012, 04:53 )
拉布經常在外國出現,是文明理性之事

請解釋為甚麼"經常在外國出現" = "文明理性之事"。 huh.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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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人
發表於: May 26 2012,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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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懶蛇 @ May 26 2012, 21:50 )
QUOTE (栩人 @ May 26 2012, 04:53 )
拉布經常在外國出現,是文明理性之事

請解釋為甚麼"經常在外國出現" = "文明理性之事"。 huh.gif

簡單地說,如果拉布不是文明理性之事,或更好說是務實有用之事,那麼,外國早應該有法津制裁之。但程況是什麼?無一國家會完全地杜絕拉布。這證明了拉布是法律所允許的,其賦予議員拉布的權力。要分清楚的是,允許不等容許。

美國總統奧巴馬還是參議員的時候曾為民主黨拉布護航,今天卻罵共和黨人拉布。拉布與否,只在乎你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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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sar
發表於: May 27 2012, 01:25  評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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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栩人 @ May 27 2012, 05:50 )
QUOTE (懶蛇 @ May 26 2012, 21:50 )
QUOTE (栩人 @ May 26 2012, 04:53 )
拉布經常在外國出現,是文明理性之事

請解釋為甚麼"經常在外國出現" = "文明理性之事"。 huh.gif

簡單地說,如果拉布不是文明理性之事,或更好說是務實有用之事,那麼,外國早應該有法津制裁之。但程況是什麼?無一國家會完全地杜絕拉布。這證明了拉布是法律所允許的,其賦予議員拉布的權力。要分清楚的是,允許不等容許。

美國總統奧巴馬還是參議員的時候曾為民主黨拉布護航,今天卻罵共和黨人拉布。拉布與否,只在乎你是什麼人。⼁

1.
首先 ,
什麼時候外國成為了所謂「文明理性」的代表了 ?
先不論所謂「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不允許拉布」的真偽 ,
世上有沒有國家立法去禁止一件事情也好 ,跟這件事情是否文明理性 ,又是否務實有用都扯不上關係 .

2.
其次 ,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一件事 ,不代表法律有賦予你做這件事的權力 .
這實在有點偷換概念的味道 .
舉個粗俗又不太合適的例子 :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你不可在路邊拾起狗的大便拿來進食 ,是的 ,沒有禁止 ,
但你可以這樣做的權力(如果你硬要稱呼這為一種權力的話)不是由法律所賦予你的 ,只是你個人的判斷取捨 .
什麼才是法律賦予權力的例子呢 ?
例如 :
警察可以配帶槍械於市內活動 .而一般市民是不允許的 ,市民這樣做是違法的 .

3.
再次 ,
我不敢自詡中文水準良好 ,但一般小學程度的詞語我還是略懂一二的 .
允許是答應同意的意思 ,明確地表示可以 .
而容許指許可 ,帶有默許的意味 .
就你的上文下理來看 ,什麼「要分清楚的是,允許不等容許。」
請恕我眼拙 ,我除了看見故作高深之外 ,看不到其他深層次的意義 .更不明白為什麼突然要分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分別




簡單地說 ,
你沒有解答懶蛇的問題 .

雖然我認為懶蛇那句屬於設問句 ,他不是真的要你的答覆 ,
他只想表示他反對你的觀點 ,兩件事之間找不到因果關係 .

本篇文章已被 Caesar 於 May 27 2012, 01:43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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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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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Caesar @ May 27 2012, 09:25 )
QUOTE (栩人 @ May 27 2012, 05:50 )
QUOTE (懶蛇 @ May 26 2012, 21:50 )
QUOTE (栩人 @ May 26 2012, 04:53 )
拉布經常在外國出現,是文明理性之事

請解釋為甚麼"經常在外國出現" = "文明理性之事"。 huh.gif

簡單地說,如果拉布不是文明理性之事,或更好說是務實有用之事,那麼,外國早應該有法津制裁之。但程況是什麼?無一國家會完全地杜絕拉布。這證明了拉布是法律所允許的,其賦予議員拉布的權力。要分清楚的是,允許不等容許。

美國總統奧巴馬還是參議員的時候曾為民主黨拉布護航,今天卻罵共和黨人拉布。拉布與否,只在乎你是什麼人。?

1.
首先 ,
什麼時候外國成為了所謂「文明理性」的代表了 ?
先不論所謂「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不允許拉布」的真偽 ,
世上有沒有國家立法去禁止一件事情也好 ,跟這件事情是否文明理性 ,又是否務實有用都扯不上關係 .

2.
其次 ,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一件事 ,不代表法律有賦予你做這件事的權力 .
這實在有點偷換概念的味道 .
舉個粗俗又不太合適的例子 :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你不可在路邊拾起狗的大便拿來進食 ,是的 ,沒有禁止 ,
但你可以這樣做的權力(如果你硬要稱呼這為一種權力的話)不是由法律所賦予你的 ,只是你個人的判斷取捨 .
什麼才是法律賦予權力的例子呢 ?
例如 :
警察可以配帶槍械於市內活動 .而一般市民是不允許的 ,市民這樣做是違法的 .

3.
再次 ,
我不敢自詡中文水準良好 ,但一般小學程度的詞語我還是略懂一二的 .
允許是答應同意的意思 ,明確地表示可以 .
而容許指許可 ,帶有默許的意味 .
就你的上文下理來看 ,什麼「要分清楚的是,允許不等容許。」
請恕我眼拙 ,我除了看見故作高深之外 ,看不到其他深層次的意義 .更不明白為什麼突然要分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分別




簡單地說 ,
你沒有解答懶蛇的問題 .

雖然我認為懶蛇那句屬於設問句 ,他不是真的要你的答覆 ,
他只想表示他反對你的觀點 ,兩件事之間找不到因果關係 .

逐個逐個來說吧。

首先,關於外國是文明理性之事,我必須承認我表達上有可圈可點之處。我想表示的是外國有例子,不能否定其有用之處。另外,我肯定無一民主國家否定拉布。

其次,沒有明文規定也可表示有權力。我不是鑽牛角尖,但沒禁止就是可以,那怕是漏洞。至於是漏洞應否杜絕,這關乎到法治精神了。法治保障人的權力和義務,拉不拉布也會影響到不同的人,當中利弊,在此不述。

再者,於我而言,允許和容許是有些微分別的。容許的感覺較為被動,而允許是主動的。我也不是什麼故作高深,只是感覺而已。

最後,我承認尾句確實有斷章取義之處,請恕失言。還有,我只是平心而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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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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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外國是文明理性之事,我必須承認我表達上有可圈可點之處。我想表示的是外國有例子,不能否定其有用之處。

說來說去還是「因為外國有,所以就是好」這條理由。

QUOTE
另外,我肯定無一民主國家否定拉布。

你沒聽過甚麼叫Cloture?

QUOTE
其次,沒有明文規定也可表示有權力。我不是鑽牛角尖,但沒禁止就是可以,那怕是漏洞。

哦,那麼曾鈺成「剪布」就是無可指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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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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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的,那只是一個例子。重點是反駁一些認為拉布浪費時間,毫無用處的。

二:真的沒有。可能我寫得不夠清楚。我也知道不少國家對拉布有限制。

三:不明白上句如何推斷到下句。再者法律判決者是法官,而立法者並不只有曾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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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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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栩人 @ May 27 2012, 14:19 )
逐個逐個來說吧。

首先,關於外國是文明理性之事,我必須承認我表達上有可圈可點之處。我想表示的是外國有例子,不能否定其有用之處。另外,我肯定無一民主國家否定拉布。

其次,沒有明文規定也可表示有權力。我不是鑽牛角尖,但沒禁止就是可以,那怕是漏洞。至於是漏洞應否杜絕,這關乎到法治精神了。法治保障人的權力和義務,拉不拉布也會影響到不同的人,當中利弊,在此不述。

再者,於我而言,允許和容許是有些微分別的。容許的感覺較為被動,而允許是主動的。我也不是什麼故作高深,只是感覺而已。

最後,我承認尾句確實有斷章取義之處,請恕失言。還有,我只是平心而論了吧。

簡單地說 ,你沒有回應我的話 .

你只是一再重申你的觀點 .


雖然錯別字及病句甚多 ,但我想對於你希望表達的意思 ,我大致是了解的 ,
我以你的觀點為基礎發貼回應你 .

你說的話我明白了 ,可是你明白我說的話嗎 ?

不知是有心還是無意 ,也許你並不明白我的觀點 .

坦白說我看不見你在回應我的話 ,更像是你再覆述一次你的觀點 .
沒有回應的自說自話是構不成討論的 .


不管是你在學校考試答題 ,還是上網發貼討論 .
要發表高論不是問題 ,但有幾樣東西叫論點論證論據 .

例如 :
什麼叫允許 ? 什麼叫容許 ?
這些詞語有明確的定義及解釋 ,翻開詞典可得出答案 .有理有據 .
而我在回應中有直接清晰的告訴你 .
對一些詞語的解釋(有沒有分別 ,或是有什麼分別)並不需要什麼「於你而言的些微分別」 ,像這些因為腦補或對中文不了解而作的自定義沒人有興趣知道 ,因為無助討論 .
不管是腦補也好 ,中文水準低也好 ,使用自定義的所謂「詞語的分別」也難以使討論進行下去 .

再例如 :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一件事 ,不代表法律有賦予你做這件事的權力」
「你可以這樣做的權力不是由法律所賦予你的 ,只是你個人的判斷取捨」
以上是我的觀點

「沒有明文規定也可表示有權力」
以上是你的回答

這是明顯的答不對題 ,你沒有去了解 ,或是根本不了解我在說什麼 .


不用著急 ,也不用急於一時三刻發貼回應 ,慢慢來就可以了 ,先理解了他人的說話 ,想法 ,才再進行回應 ,這才叫討論 .

像你上面兩貼不叫討論 ,你一沒有回答懶蛇的問題 ,二沒有回應我的說話 .

簡單來說 ,
你只是一再自說自話 ,而我希望的是討論 ,這是兩個不同的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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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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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一:不是的,那只是一個例子。重點是反駁一些認為拉布浪費時間,毫無用處的。

若不是預設「因為外國有,所以就是好」,所謂「外國有」又怎能反駁「拉布浪費時間」的觀點?

QUOTE
三:不明白上句如何推斷到下句。再者法律判決者是法官,而立法者並不只有曾鈺成。

你自己說沒禁止就是可以嘛,那麼曾鈺成剪布終結此「文明理性之事」就是沒問題的了。立法會規程靠法官判?法官自己都表示不贊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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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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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好吧,也許閣下說的得對,我是心急點,沒看清楚,沒想清楚閣下的論點,請見諒。

先為我的文筆說聲抱歉,如有什麼不成文的地方,倒要指教指教。

首先,關於懶蛇兄的問題,幾樓以前我已經對這句的意思和不合理作出了解釋和道歉,在此不述。

其次,我剛為此查了字典。“允”有答應、適當之意,“容”有包含、接受、忍耐之意。看來實則上真的有分別。

再者,我大致認同閣下這個論點。不過有一地方可能可以借鑑。法庭有很多不成文的條文,來源是過往的案例,但我們總不能沒有這些規定。

最後,我希望真的有一個有質素的討論。 smile.gif

本篇文章已被 栩人 於 May 27 2012, 08:30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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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徐元直 @ May 27 2012, 16:15 )
QUOTE
一:不是的,那只是一個例子。重點是反駁一些認為拉布浪費時間,毫無用處的。

若不是預設「因為外國有,所以就是好」,所謂「外國有」又怎能反駁「拉布浪費時間」的觀點?

QUOTE
三:不明白上句如何推斷到下句。再者法律判決者是法官,而立法者並不只有曾鈺成。

你自己說沒禁止就是可以嘛,那麼曾鈺成剪布終結此「文明理性之事」就是沒問題的了。立法會規程靠法官判?法官自己都表示不贊同了。

嗯,這樣說吧。我認為如果這個世界所接受的行為,在香港進行卻成為砲轟的對象,實在不合理。你或者會說全世界所接受的未必一定正確,但我相信這不是。因為我的主要論點是:拉布是作為少數對抗政府和多數的途徑,因為少數也代表公民。更何況在香港,少數真的是少數嗎?

另外,由於我並不熟悉法律,我只是看新聞說曾在此事上並未完全依照程序。此外,我對法官不介入表示困惑。

本篇文章已被 栩人 於 May 27 2012, 08:43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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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栩人 @ May 27 2012, 16:41 )
另外,由於我並不熟悉法律,我只是看新聞說曾在此事上並未完全依照程序。此外,我對法官不介入表示困惑。

法官是負責司法的 ,我對你要求他們介入立法會內規程之事表示困惑

本篇文章已被 Caesar 於 May 27 2012, 08:55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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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嗯,這樣說吧。我認為如果這個世界所接受的行為,在香港進行卻成為砲轟的對象,實在不合理。你或者會說全世界所接受的未必一定正確,但我相信這不是。因為我的主要論點是:拉布是作為少數對抗政府和多數的途徑,因為少數也代表公民。更何況在香港,少數真的是少數嗎?

全世界所接受的行為?不知是哪些傳媒把你洗腦洗至認為全世界只有香港人才會反對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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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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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栩人 @ May 26 2012, 16:53 )
拉布的真諦在於少數對政府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行為
拉布沒錯是會停止立法會的工作,但遞補機制的禍害遺臭萬年
拉布經常在外國出現,是文明理性之事

回歸原點

幾個問題

1.
拉布的真諦是什麼 ? 請問如何得知其真諦為何 ?

2.
遞補機制的禍害又是什麼 ?阻礙立法會正常運作的害處又是什麼 ?

3.
這個3已經太多金句了 ,不問了 ,

本篇文章已被 Caesar 於 May 27 2012, 09:05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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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Caesar @ May 27 2012, 16:45 )
QUOTE (栩人 @ May 27 2012, 16:41 )
另外,由於我並不熟悉法律,我只是看新聞說曾在此事上並未完全依照程序。此外,我對法官不介入表示困惑。

法官是負責司法的 ,我對你要求他們介入立法會內規程之事表示困惑

立法會制度源於法律, 法律仲裁者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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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徐元直 @ May 27 2012, 17:00 )
QUOTE
嗯,這樣說吧。我認為如果這個世界所接受的行為,在香港進行卻成為砲轟的對象,實在不合理。你或者會說全世界所接受的未必一定正確,但我相信這不是。因為我的主要論點是:拉布是作為少數對抗政府和多數的途徑,因為少數也代表公民。更何況在香港,少數真的是少數嗎?

全世界所接受的行為?不知是哪些傳媒把你洗腦洗至認為全世界只有香港人才會反對拉布?

逆問題: 閣下應該"接受"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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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隱之主犯-永遠與須臾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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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栩人 @ May 27 2012, 16:27 )
(恕刪)

核心思想:「外國月亮總是圓的」,而且要無視外國月亮也會不圓這一事實 coo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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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閣下應該"接受"的意思是什麼?

甚麼是「應該"接受"的意思」?看不懂你的句子。不管"接受"是甚麼意思,總之不會等於反對,你先解釋下全世界是不是只有香港人才會反對拉布行為就好了。

本篇文章已被 徐元直 於 May 27 2012, 09:24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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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Caesar @ May 27 2012, 17:04 )
QUOTE (栩人 @ May 26 2012, 16:53 )
拉布的真諦在於少數對政府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行為
拉布沒錯是會停止立法會的工作,但遞補機制的禍害遺臭萬年
拉布經常在外國出現,是文明理性之事

回歸原點

幾個問題

1.
拉布的真諦是什麼 ? 請問如何得知其真諦為何 ?

2.
遞補機制的禍害又是什麼 ?阻礙立法會正常運作的害處又是什麼 ?

3.
這個3已經太多金句了 ,不問了 ,

閣下只是不斷地提出問題,和反駁質疑我的論點,請閣下又有什麼看法?

對於拉布的真諦:(維基)

QUOTE
冗長辯論,又稱冗長演說、拉布或費力把事拖是一種議會程序;拉布策略可有不同方式,主要為居於劣勢的在野黨或一小撮甚至只有單獨一位議員,在無力否決特定法案、人事,或為了達到特定政治目的時,站在發言台上展開馬拉松式演說,以消耗戰的戰略,癱瘓議事、阻撓投票等,逼迫執政黨同意退讓的作法。

支持者認為,拉布有助少數派議員的立場得以彰顯,亦可以阻撓穫多數議席的黨派通過「不得民心」的議案,可以逼使「多數服從少數」,例如改期再討論立法,或現階段取消提案。

反對拉布的人士認為,此行為耗費社會成本,妨礙施政,濫用民主制度,癱瘓政府。


支持者就是這麼認為了,尢其在這”多數並不代表多數”的香港。

第二:

QUOTE
2010年有5位立法會議員辭職補選,發起五區公投,政府為了「堵截」部分議員「濫用」機制進行「變相公投」,政府提出遞補機制法案。香港政府於法案提出提前,並未作任何公眾諮詢,只是指「變相公投」投票率偏低,『證明』政府建議已經獲得廣泛支持,因此無需再作任何諮詢。政府於2011年5月17日提出條例草案,希望於2011年7月13日立法會表決通過,歷時不足兩個月。

政府提出遞補機制法案,計劃於2012年起的立法會地區直選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俗稱超級區議員)議席實施。在最初的方案,政府建議一律由最高票數的落選名單替補。在遭到廣泛批評後,政府作出讓步修訂,先由同一名單的其餘候選人遞補,但如名單中沒有其他候選人,則仍不會進行補選,而是由最高票數的落選名單替補。

一批學者在立法會外請願,指出政府剝奪選民的選舉權,要求政府撤回替補機制近500學者聯署反對新方案,建議政府馬上撤回並進行廣泛諮詢。沈旭暉等800多名年輕學人以「尊重知識、尊重邏輯、尊重理性、尊重選民」為題,在報章廣告高調反對方案。有學者指方案曠古絕今,沒有任何國家採用,且違反比例代表制原則,方案內容引起爭論極多。且取消補選制度為重大制度變革,在不設公眾諮詢下,希望於兩個月內在立法會通過,有違程序公義,難以服眾。反對立法會遞補機制是2011年七一大遊行的主題之一。

這次立法引起香港大律師公會短短兩星期內發表4次聲明,猛烈評擊政府方案違反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香港律師會也要求政府撤回替補機制草案,進行全面諮詢。

為了抗議政府剝奪選民的選舉權,泛民主派全體議員集體退出草案委員會。曾經在2003年「推銷」二十三條立法,激發香港50萬市民遊行,最後政府被迫撤回立法的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說政府拒絕諮詢市民而強行立法,沒有汲取23條教訓,令她很痛心。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指出遞補草案扭曲民意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不同意大律師公會的觀點,但他說政府缺乏廣泛諮詢亦朝令夕改。


阻礙立法會正常運作的害處,就是影響民生,阻礙施政,然而我認為一個剝奪選民的選舉權的地方能夠談民生是笑話。

本篇文章已被 栩人 於 May 27 2012, 09:30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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