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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司馬仲達
發表於: Dec 22 201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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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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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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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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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愛敬君子而不恤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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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孫中山在香港大學演講,宣稱他的革命思想發源地「即為香港」。他說,香港的秩序整齊而安穩,與中國的混亂腐敗成強烈對比,激發他發動革命。「我恆默念...何以如此不同?外人能於七八十年間在一荒島上成此偉績,中國以四千年之文明乃無一地如香港者,其故安在?」---<<香港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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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左咁耐, 幾時先出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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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皮狗應該係有色盲, 只見紅色, 別色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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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
發表於: Dec 22 2014, 18:55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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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抖首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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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這個然後鎖住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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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ABC
發表於: Dec 23 2014, 03:49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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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隱之主犯-永遠與須臾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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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一條不會看?

你們還是去找找香港法律允許你們訓街70天的條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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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驤將軍
發表於: Dec 23 2014,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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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公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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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先係憲法

其他都不是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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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ABC
發表於: Dec 23 2014, 05:54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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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隱之主犯-永遠與須臾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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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龍驤將軍 @ Dec 23 2014, 13:47 )
第一條先係憲法

其他都不是

長知識了

QUOTE (俺胡漢三回來了 @ Dec 22 2014, 10:44 )
真心, 我覺得你好可憐, 到底要被洗腦到咩程度先可以講出上面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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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戈氏
發表於: Dec 23 2014, 13:18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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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潮流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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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來看大家在cherry-pick一本法律文件的 wacko.gif wacko.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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