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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援被捕女童 不滿法庭裁決 促警方交待申請保護令原因, 香港政府搞笑也蠻賣力的
王聰明
發表於: Dec 31 2014, 09:37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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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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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0065

2014年12月23日一位女生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連儂牆」以粉筆畫花,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當日女生被警方拘留長達17小時,已經是極受爭議的處理手法。12月29日,警方突然向少年法庭為申請保護令接管該名女生,法庭裁定女生需由社署接管並送入女童院三個星期,將意味女生無法和家人渡過新年,並失去正常上學機會。我們認為警方的行動無理,並在此提出強烈譴責!

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務須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經過法院判定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有其必要。

「保護兒童令」的原意是保護兒童免受疏忽照顧和虐待之害,由於兒童被強制離開家人,可能對他們的成長構成長遠影響。 基於上述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在警方申請保護令之前,都會先勸喻父母合作,並在家長不合作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才考慮將父母和兒童分離。

我們認為女生在牆上以粉筆畫花,如涉嫌違法,警方應正式落案起訴,由法庭審訊裁決。但警方選擇不以票控,反而申請接管該名女生,這明顯和一般處理同類案件如塗鴉的處理手法不符,令人質疑是以「保護」為名,恫嚇爭取社會公義而行動的學生為實。

對於警方的處理手法,我們表示強烈憤慨!我們要求警方盡快向公眾交待申請保護令的理據,並希望法庭務必交代裁決原因。我們在此呼籲在上位者立即停止利用法庭打壓社會上持不同意見的人士,尤其是年輕學子,以免加深社會矛盾,造成更大撕裂。

同時,我們亦希望社會上其他關注教育的其他社會人士及團體,密切關注今次事態發展,並適時進行各種有助於本案少女的支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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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怕 看來隨地便溺的應該就死刑了吧
話說啥是女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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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
發表於: Dec 31 2014, 12:35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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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金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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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在乎HKSAN; 那請理理我

http://hksan.net/forum/index.php?showtopic=1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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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主題就不會有討論,沒有討論這個討論區就要開始掃灰塵。特別是這個本來以三國誌主題為主打的論壇,在現在單機市場委縮,近來也沒有新一代三國誌或單機的三國遊戲的情況下,此種其他討論突顯重要。

諸如所以,政治討論,歷史討論,東方系列,信長系列等等一的討論,支撐著這個三國風漸漸江河日下的三國誌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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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偏向性又如何?每個人能中立,高人般世事都給你看透了?


原來猥褻侵犯不但只要啞忍,還要打開雙腳歡迎入去要大叫熱咕真是大開眼界!

某日,某蛇與某b曾是水火不相容的敵人
今日,某蛇與某b是雷打不動的戰友

果真如言,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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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巾小賊
發表於: Jan 1 2015, 02:24  評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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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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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務須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經過法院判定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有其必要。

https://hk.news.yahoo.com/14%E6%AD%B2%E5%A5...-095700814.html

在政府總部「連儂牆」畫花而被裁判法院下令暫時入住院舍的14歲女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將開庭以閉門形式處理。

女童上星期在「連儂牆」畫花後,涉嫌刑事毀壞被捕,警方其後以女童家人疏忽照顧為由,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裁判官認為女童父親無力照顧,判女童入住兒童院三星期,等候社署報告再聆訊。

社署表示,有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法庭亦就下次聆訊前的照顧安排作出命令。社署會因應法庭的要求,就有關個案提供報告。一般而言,法庭要求的獨立報告,包括評估有關兒童或青少年的照顧或保護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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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過份,視乎少女的家庭背景實際如何。而且,警方與少女的家人作過什麼溝通,以上資料都沒有提及。
就算兒童是罪案中的受害者、証人、第三者,如警察發現其家庭背景有問題,一樣可能交由社署處理。
學民引導我們腦洞少女一定有個幸福家庭,分離如何悲慘。

女童院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_residchildcare

本篇文章已被 黃巾小賊 於 Jan 1 2015, 04:58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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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Leaf:「黃巾賊本來都和你我一樣是小市民一個,對一個小賊來說,當黃巾賊可能是餓死之外的惟一選擇......」
魯迅:「人民處於官兵與強盜之間,不論被裹從或自願參加,都是拿兩面旗;賊來了從賊,官來了從官。」
板友呂遜:「不論是出於孝心還是貪心,偷就是不對,偷就是賊。」
孔子:「老而不死,是為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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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yield
發表於: Jan 2 2015, 09:57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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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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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你想小女生被告上法庭,然後揹着犯案紀錄一輩子?

將心比己,人誰無錯,父母教不好的孩子別人教吧,總不能容讓他由小賊長成大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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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之事,惟鬥爭已。

既便你達成了那最高尚的目的,亦無法彌補因为你採用了最卑劣的手段所帶来的恶劣影響。

一碗醇酒拈手來,坐看洪流不復來
經年不見花已殘,舊日芳人何處尋
開醰陳酒香四溢,醉臥山河愁不還
倒酒為河,夾肉為林,有此佳肴,何以為憂?
眾人皆醒,唯我猶夢中,不知年日,問長城依舊?

一竹獨行,十木皆枯,百里無塵,千秋不還。
日月更年,星晨生息,西海東來,南松北往。
還看舊地,天移地去,綠葉無蹤,礫石為孤。
蒼蒼茫茫,滴水沉泥,青草既出,逝會歸回?

大雪連綿千幾里,孤房門角一窗櫺,
老湖中間一條狗,獨坐冰樹望烏雲。

杯中良酒回回香,甘甜酒辣酸辛苦,
佳陳何止千百變,喜愁哀樂豈無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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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ABC
發表於: Jan 2 2015, 15:10  評價+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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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隱之主犯-永遠與須臾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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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流流拿著泛民媒體的垃圾文宣黑港府還裝出一副關心女童的德性還真是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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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聰明
發表於: Jan 2 2015, 17:22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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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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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posted image參謀ABC 的負評:好了好了 下去領五百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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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蛇
發表於: Jan 2 2015, 17:25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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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不吃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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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posted image王聰明 的負評:評分理由和被評貼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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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聰明
發表於: Jan 2 201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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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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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posted image懶蛇 的負評:真是忠心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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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ABC
發表於: Jan 2 2015, 18:51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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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隱之主犯-永遠與須臾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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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務須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經過法院判定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有其必要。

在政府總部「連儂牆」畫花而被裁判法院下令暫時入住院舍的14歲女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將開庭以閉門形式處理。

女童上星期在「連儂牆」畫花後,涉嫌刑事毀壞被捕,警方其後以女童家人疏忽照顧為由,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裁判官認為女童父親無力照顧,判女童入住兒童院三星期,等候社署報告再聆訊。

呵呵,看見沒有?法院法庭裁判官,你真對香港司法有興趣?真關心女童身世境況?都不是,抽水還要裝,當婊子還要立牌坊,真是無恥透頂,2015開年就要看你表演低端醜戲,也真是晦氣了。

本篇文章已被 參謀ABC 於 Jan 2 2015, 18:52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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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直
發表於: Jan 2 2015, 21:30  評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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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抖首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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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已鎖,理由見此:
http://hksan.net/forum/index.php?showtopic...ndpost&p=222108

本篇文章已被 徐元直 於 Jan 2 2015, 21:33 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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