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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 |
發表於: Apr 13 201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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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開金口 ![]() ![]() ![]() ![]() ![]() ![]() ![]() ![]() ![]() ![]() ![]() ![]() 發表數: 3,516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9-19-2003 活躍:14 聲望:428 ![]() |
因為做官長期在體制內誰有甚麼秘密都知道;不過踢爆澳洲藉; 誰科普為什麼山西省政協委員可以有澳洲藉或王永平造謠等被踢爆?
指點天下 - 王永平 不如訂立《愛國法》 2015年04月13日 民建聯成員、澳洲籍香港居民、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早前率團訪問北京時,倡議在香港訂立《反港獨法》,並把初稿呈交基本法委員會任李飛。根據馬的初稿,《反港獨法》列明四項罪名,包括以武力主張港獨的分裂國家行為、促使完全自治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針對內地人和水貨客的擾亂程序罪行,及以經濟援助港獨組織,一經定罪,刑期由兩年至終身監禁不等。 自從特首梁振英在今年施政報告批評港大《學苑》刊登港獨意見的文章,並認為港人須對此警惕後,評批港獨便成為部分港人表演愛國最容易做的基本動作。當有人批評政府將絕少人理會的港獨主張誇大,有損害言論自由之嫌時,一些官員竟然質疑對方是否支持港獨。這種小事化大,大事分敵我、人人須表態的政治鬥爭手法過往在內地經常出現,到文化大革命時達至巔峰,導致千萬生靈塗炭,國家民族幾乎萬劫不復的歷史大災難。香港特首及官員應該回顧這段慘痛歷史,而港人對有人利用愛國或反港獨作為討好中央,謀取個人利益的手段必須警惕。這才是真正愛國的行為。 對付極左思潮在香港添煩添亂的一個方法就是聽毛主席的話:「矯枉必須過正。」所以我建議在香港訂立《愛國法》,條文包括規定持有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香港居民不可以公開發表對中國或香港事務的意見,一經定罪,違法者可被褫奪公開發言權兩年至終身不等。這個建議的目的是要防止外籍人士以愛「國」為幌子,說三道四,製造內部矛盾,損害國家利益。這項建議不符合《基本法》,所以有需要修改《基本法》,加入相關的愛國條文。 不知哪位無外國護照或居留權的愛國人士會考慮我這個百分百愛國的建議? --------------------
原來猥褻侵犯不但只要啞忍,還要打開雙腳歡迎入去要大叫熱咕真是大開眼界! 某日,某蛇與某b曾是水火不相容的敵人 今日,某蛇與某b是雷打不動的戰友 果真如言,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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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帳號2 | |||
![]() 六品官 ![]() ![]() ![]() ![]() ![]() ![]() ![]() 發表數: 652 所屬群組: 一般 註冊日期: 10-08-2014 活躍:4 聲望:363 ![]() |
首先,港獨關乎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不是小事。明辨是非對錯是需要用時間討論的,是有過程的,其中有立場不同者各自表述,自然不過。當然,王永平喜歡稱之為「分敵我」,是他見解獨到。誰在迫誰表態?人家議事,你拉布;人家上班,你佔路。時下香港的政治氣氛暴戾,有人搞事非要搞到影響他人不可的程度,怕就怕太溫和,大家注意不到他。某日,即使香港真的發生類似文革的矛盾,亦請各位擦亮眼睛,看清楚是誰在咄咄逼人,誰在息事寧人。看看那些出名激進的民主人士,在爭取民主期間觸犯法律有何遭遇: 例子一:2013年黃毓民被判監42日、緩刑14個月。 例子二:2014年招顯聰被判監14日、緩刑12個月。 事實上這些判刑都是象徵式的,他們根本不用坐牢。法官只是要求他們一年不犯事,而即使再犯事亦只是入獄六週和兩週。但有人仍然成功塑造自己的受害者形象,被蘋果讀者、膠登仔那一類人(我眼中最道聽途說而欠缺分析力的人)奉為烈士。 王永平昔日任教育局局長的時候,曾經是羅范椒芬的上司。此人當時總龜著不出鏡,自然沒有機會被針對,姑且算他潛龍勿用。其後無官一身輕,就出來批自己的前老闆和同事,一套落井下石的所為。王永平在佔中社運期間的言論,大概反映出他的思維是何等水平: 「唔好話無能,無力嘅政府咁點搞呢?」 「就算三個佔領區清場,都唔能夠解決年輕人唔接受人大決定0既問題」 「食過催淚彈、捱過警棍、又俾人打過,連一句道歉都無」 如果要等香港的年輕人接受,人大才可以作決定,那就真的有問題了。「政府要聽我的,否則就佔馬路」,以上本身就是一種無賴行為。就算「和平佔中」的口號包裝,無賴仍然是無賴。自己無賴理所當然,卻要求別人斯文,放個催淚彈罪大惡極。自己不愁衣食,理直氣壯地漠視他人生計。一邊高呼民主,一邊違背民主精神,究竟算是爭取民主,還是挾民主?民主本無罪,是人剛愎自用罷了。 (Leaf,我寫這堆東西是因為有話想說,無意針對你) 本篇文章已被 試驗帳號2 於 Apr 14 2015, 15:58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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