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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或兩版皆有的排印錯誤
第一版的錯誤,有些仍留在第二版,自然亦有些被訂正過來,但我們對後者所知不多,如吳金華《校詁》凡例云:「附編《三國志標點本兩版校記》旨在說明標點本在文字上的印刷錯誤。凡屬兩版皆誤者,一律出校;凡屬第一版不誤而第二版有誤者,也一律出校。至於第一版有誤而第二版業已改正者,如果原錯誤足以形成閱讀障礙,則說明之;……」的確,改版多年,第一版之誤本來已不太重要,但學者卻想不到,進入互聯網時代,現今網上大部分繁體《三國志》電子版,皆源自以第一版為底本的台灣中央研究所漢籍電子文庫,它對於一般人的影響其實比第二版更深。
吳金華《三國志標點本獻疑》又云:「中華書局1975年第六次印刷《三國志》與前五次印刷相比,雖然有所修訂,但仍然存在不少可商之處。」可惜吳氏也未有列舉修訂之處。(第5次印刷分成四冊,第6次印刷開始分成五冊。)我們對校點本的修訂、改版之工作過程所知不詳,但從下文《諸葛亮傳》「待中」一例可推測,除了第二版出現新的訛文,不同印次之間的修訂工作亦可能不慎形成新的訛文。
《魏志四•高貴鄉公紀》注引《帝集》/138頁第10行:
紹繼祚皇
【案】「祚皇」應作「皇祚」,兩版皆誤,見吳金華《校詁外編》、《中華書局校點本修訂芻議》、《三國志語詞瑣記》。
《魏志四•高貴鄉公紀》/140頁第14行:
昔燕刺王謀反
【案】「刺」應作「剌」,兩版皆誤,見吳金華《修訂芻議》。百衲本二字多相混。趙幼文《校箋》亦作「刺」,可證其工作本為校點本第二版。
《魏志八•陶謙傳》/248頁第2行:
穀米封贍
【案】「封」應作「豐」,兩版皆誤,見吳金華《兩版校記》、《語詞瑣記》、《三國志辭典商兌》。其中《語詞瑣記》又提到,1992年山東教育出版的《三國志辭典》為此詞立條時作「封贍」,是受校點本影響。校點本印刷錯誤多屬形訛,音訛罕見。趙幼文《校箋》亦作「封」,可證其工作本為校點本第二版。
《魏志八•公孫淵傳》注引《魏書》載淵官屬上書/260頁第10行:
永有保持
【案】「持」應作「恃」,兩版皆誤,見吳金華《兩版校記》,但《兩版校記》所引篇目誤為「魏志九」。
《魏志十一•王脩傳》注引《魏略》/348頁第9行:
公叔文子與君俱升
【案】「君」應作「臣」,兩版皆誤,見吳金華《修訂芻議》、《岳麓本三國志修訂後記》、《集解箋記》。此語典出《論語•憲問》:「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與文子同升諸公。」吳氏又提到某《曹操集》注譯本因而誤譯。
《魏志十四•程昱傳》/427頁第11行:
欲使太祖遷家居鄴
【案】「遷」應作「遣」,兩版皆誤,見吳金華《校詁外編》。
《魏志十八•龐淯傳》/548頁第9行:
父讎己報
【案】「己」應作「已」,兩版皆誤,見吳金華《兩版校記》,但《兩版校記》所引篇目誤為「龐德傳」。
《魏志十九•陳思王植傳》載植上疏(《陳審舉表》)/572頁第4行:
武功烈,則所以征不庭
【案】「所」應作「可」,兩版皆誤,見吳金華《修訂芻議》。
《魏志二十四•韓暨傳》/677頁第9行:
後選樂陵太守
【案】「選」應作「遷」,兩版皆誤,見吳金華《兩版校記》。
《蜀志五•諸葛亮傳》載亮上表(《出師表》)/919頁第10行:
誠宜開張聖(德)[聽]
校記:據文選三七改
【案】據吳金華《校詁外編》、《修訂芻議》、《岳麓本修訂後記》、《略論易氏補注》,諸本本無異文,惟校點本第一版第1次印刷將「聽」誤作「德」。第2次印刷起,以他校改正,是多此一舉,亦反映自初印後,校點者已疏於重檢互校本。
《蜀志五•諸葛亮傳》(所附諸葛瞻傳)/932頁第5行:
屢遷射聲校尉、待中
【案】「待」應作「侍」,見吳金華《兩版校記》。吳金華以為是第二版之誤,但據筆者所見,第一版最後之第6次印刷亦作「待」,而其前的第5次印刷從舊本作「侍」,則「侍」被誤為「待」,非始於改版。趙幼文《校箋》本亦作「待」,可證其工作本為校點本第二版。
《蜀志十一•楊洪傳》/1014頁第11行:
嚴未(至)[去]至犍為而洪已為蜀郡
校記:據資治通鑑六八改
【案】舊本未有重「至」字,校點本兩版卻因校改而衍,見吳金華《校詁》及附篇《兩版校記》、《修訂芻議》。
《吳志二•吳主傳》注引《吳書》/1123頁第16行:
博覽書傳歷史,藉採奇異
【案】「藉」應作「籍」,兩版皆誤,校點本句讀亦受訛文影響,當為「博覽書傳,歷史籍,採奇異」,《建康實錄》作「博覽史籍而採奇異」是其證,見吳金華《校詁外編》、《語詞瑣記》。
《吳志二•吳主傳》/1132頁第14行:
不聽相卹
【案】「聽」應作「能」,兩版皆誤,見吳金華《修訂芻議》。《修訂芻議》又提到河南師範出版之《三國志今注今譯》因而誤譯。
《吳志十二•朱據傳》/1340頁第4行:
自是拜建義校尉
【案】「自」應作「由」,兩版皆誤,見吳金華《校詁外編》、《略論易氏補注》。趙幼文《校箋》亦作「自」,可證其工作本為校點本第二版。
《吳志十四•孫登傳》/1365頁第15行:
選置臣官
【案】「官」應作「宮」,兩版皆誤,見吳金華《修訂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