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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有所據而未出校記之異文
如本文前言所說,校點本第二版有不出校記之弊,本節以這方面的異文為主。
刊於《中國語文》1978年第2期的錢劍夫《三國志標點本商榷》,是第二版修訂者有所參考的論著之一。據文中所說,錢氏於1973年初借得1963年6月第一版第3次印刷後,曾郵寄約三十條意見予出版社,及後借來1975年4月第6次印刷(第一版的最後印次),發現除了一條據改而未盡善外,其餘皆未有被採納,於是再寫成《商榷》一文。我們翻開第二版,可知《商榷》有過半意見於改版時被採納,各類意見中唯獨關於第一版校記的質疑無一受用。
對照第一版第5、6次印刷與第二版的校記,並無任何分別,第二版卻悄悄作了不少修訂,修訂者好像不敢碰陳乃乾的校記似的,卻違背了前人「讀者如果認為校改不妥當,可以仍照原文讀下去」此一理念(見校點本出版說明)。其實《馬忠傳》「進封彭鄉(亭)侯」,顯示第二版修訂者亦曾使用括號刪增之法,卻未入校記,這種例子不知還有沒有。
《魏志十四•蔣濟傳》/452頁第5行:
吳欲塞夾石
【案】此文兩版皆同。百衲本、殿本、局本「夾石」作「夾口」,盧弼《集解》云「夾口」即「夾石」,詳見下文《孫禮傳》「從大司馬曹休征吳於夾石」之例。
《魏志十七•于禁傳》/522頁第4行:
攻廣戚
【案】吳金華《兩版校記》云:「第一版“戚”作“威”,沿宋元以來各本之誤。第二版直接改“威”為“戚”,蓋據趙一清、謝鍾英諸家之說,可惜未出“校記”。」徐州諸郡無廣威此一地名。趙幼文《校箋》作「戚」。
《魏志二十一•王粲傳》注引《典略》/599頁第9行:
鍾繇、王朗等雖名為魏卿相
【案】第一版「名」作「各」,舊本亦多作「各」,唯百衲本難辨,張元濟《校勘記》亦未出校。殿本考證云宋本作「名」。易培基《補注》云百衲本(稱紹熙本)、何本(何焯校批本)作「名」。錢劍夫《商榷》認為「名」較合文義;吳金華《校詁》則認為「各」較合文例,第二版改作「名」雖可通,但所據不足。
「名」「各」二字易相訛,而第二版未出校記,如按吳金華後期著作所用的原則,應先疑為印刷錯誤,但此異文見於錢氏《商榷》,筆者以為可肯定屬校改。
《魏志二十四•孫禮傳》/691頁第6行:
從大司馬曹休征吳於夾石
【案】此文兩版皆同。諸舊本「夾石」下有「口」字,盧弼《集解》引趙一清說:「“夾石”當作“硤石”,“口”字衍。」因未出校記,吳金華《修訂芻議》視之為脫字,其實不然。「夾石」此地名於《三國志》出現十多次,除「夾石口」外,又有「夾口」,如《蔣濟傳》「吳欲塞夾石」,百衲本、殿本、毛本皆作「夾口」,《呂蒙傳》「既而張遼至夾石」,殿本作「夾口」(張元濟《校勘記》出校),盧弼《集解》都有注解,而似乎無舊本可循的《孫禮傳》和《蔣濟傳》,校點本皆未有出校,難道都是巧合的印刷錯誤?
校點本因未出校記而被吳金華疑為脫字,又有下節《管寧傳》「衣弊縕故」一例。
《蜀志二•先主傳》載即位告天文/889頁第8行:
又懼漢阼將湮于地
【案】「阼」,吳金華《斠議》稱校點本作「祚」,但筆者所見之兩版印次都作「阼」。舊本皆作「邦」,殿本考證疑應作「祚」,盧弼《集解》引周壽昌說:「高祖諱邦,此必不能稱“邦”,應是“室”字之誤。」易培基《補注》云何本(何焯校批本)作「祚」,何本當從殿本考證改。趙幼文《校箋》云:「“邦”與“室”字形聲俱遠,無緣致誤,周說非是。考班固《東都賦》『漢祚中缺』李注:『祚,位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曰:『按天子踐阼臨祭祀,故國運曰阼,阼,位也。今字亦作“祚”。』“邦”或為“祚”之形誤……」但揆諸文理,趙氏似言「阼」之形誤,此條未見於八十年代發表的《三國志集解辨證》(刊於《中華文史論叢》1982年第2輯)。吳金華舉出多個西漢中期以來古籍以及《蜀志》不避“邦”字之例,至為令人信服。而校點本兩版未出校,吳氏亦不稱印刷錯誤。
《蜀志七•龐統傳》注引張勃《吳錄》/954頁第6-7行:
駑馬雖精,所致一人耳。駑牛一日行三十里,所致豈一人之重哉!
【案】第一版「三十」作「三百」,是多數舊本之貌。殿本考證云「元修本作三十里」,錢劍夫《商榷》認為較符實際。《世說新語》作「駑牛一日行百里」,余嘉錫《箋疏》對駑牛駑馬之考最詳。據考證當時一里約為四百多米,「十」與「百」何者較合,爭論點有兩方面,其一是應否看成誇張之辭,其二是「里」的長度問題。日人有「長里」「短里」之說,因考究《倭人傳》所載的倭人諸國地理位置,當中的距離如用四百多米的「長里」計算絕不合理,故推算出只有約七八十米的「短里」,繼而推至秦漢魏晉古籍,在「長里」主流中尋找「短里」亦被使用的痕跡。
《蜀志十三•馬忠傳》/1049頁第2行:
進封彭鄉(亭)侯
【案】第二版用括號表示應刪「亭」字,但未有補入校記交代所據,見吳金華《校詁外編》。刪字當據盧弼《集解》引錢大昭、潘眉說,《華陽國志》作「進封彭鄉侯」。亭侯、鄉侯是兩級爵位,前文已云馬忠獲封博陽亭侯,進封後當為鄉侯,「彭鄉」亦非地名。
第二版新增的校改不以括號表示,也不出校記之例,吳金華曾舉出不少,但以括號表示校改的,就僅此一例。
《蜀志十四•費禕傳》/1062頁第3-4行:
十六年歲首大會,魏降人郭循在坐。禕歡飲沈醉,為循手刃所害,諡曰敬侯。
【案】某些印次前作「郭脩」,後作「循」,失校。此人之名在《三國志》四個紀傳及裴注中出現過十二次,據吳金華《校詁》、張元濟《校勘記》及筆者所見,可知諸舊本的普遍情況如下:《費禕傳》兩處與《後主傳》俱作「循」,《齊王紀》、《張嶷傳》皆作「脩」或「修」,而殿本則一律修改為「脩」或「修」。校點本第一版第5、第6次印刷,皆沿襲舊本的普遍情況。至第二版最初的第7次印刷,除《費禕傳》前後不一,其餘都統一為「脩」,是故吳氏《校詁》推斷為「校改未盡」,他當時用的是第8次印刷。再檢第二版第13、第15次印刷,卻又回復到未修前的原貌。至於「循」「脩」誰是,最有說服力的算是郁松年《續後漢書札記》之說,名「脩」合其字「孝先」(見《齊王紀》注引《魏氏春秋》)。
《吳志一•孫策傳》注引《吳錄》/1107頁第12行:
孤特邊陲
【案】吳金華《校詁》附篇《兩版校記》云:「第一版“特”作“持”,蓋沿毛本、馮本之誤。第二版據百衲本、殿本改為“特”,蓋從錢劍夫《商榷》之說。」而《校詁及外編訂補》整理失當,稱「《校詁》以為是校點本印刷錯誤,經過核實,知第一版實沿金陵活字本之誤」,其實此句是《訂補》中重覆使用極多次的句式。
「孤特」是常語,此處是謙稱孤立無援之意,錢氏《商榷》指「孤持」無義。
錢劍夫《商榷》指殿本作「特」,並有附注交代所用殿本為開明縮印二十五史,但四部備要本亦作「持」,疑當中有排印之誤。唯筆者常用之殿本似作「持」,所見之開明書店《二十五史》本亦然。雖有懷疑是自己對字體的認識不足,但相比起某些版本,殿本「特」「持」二字已不算難辨,也不易因板損墨褪等問題缺了一撇而認錯。以成都書局翻刻殿本為底本的趙幼文《校箋》,亦作「持」,並指《冊府元龜》卷一百八十三注引此句作「特」。在此段之後,《孫策傳》注又有一處引《吳錄》載孫策另一上表,當中有「孤特之虜」一語,舊本中似乎少有誤為「持」者,可資比較。
《吳志二•吳主傳》/1125頁第8行:
魏欲遣侍中辛毗、尚書桓階往與盟誓
【案】吳金華《校詁》附篇《兩版校記》云:「第一版直接改“欲”為“乃”,不出“校記”,蓋誤取梁章鉅之說。第二版仍按宋、元以來各本及晉寫本殘卷作“欲”,蓋取沈家本駁梁之說。」錢劍夫《商榷》亦有此建議,但錢氏以1965年土魯番出土寫本為據,忽略「欲」字不過從梁說他校。
「欲」與「乃」的分別牽涉二人有否成行此一事實。梁章鉅的根據是《太平御覽》卷一百十八引文。1936年商務印書館景宋本、庫本《御覽》作「欲」,又見一清代南海李氏重刻本作「乃」。
這是本文唯一一個被吳金華肯定的第一版不出校記之例,不知初印時是否也作「乃」。吳金華撰《校詁》時,還未廣泛地對照諸本,當中所說的校點本印刷錯誤,有部分在其後的著作修正為承襲金陵活字本,但亦未見此句。
《吳志二•吳主傳》注引《吳書》/1140頁第1行:
採菜果食之
【案】吳金華《兩版校記》云:「第一版“採”作“捕”。第二版據《資治通鑑》卷七十二改“捕”為“採”,蓋取錢劍夫《商榷》之說,但未出“校記”。」
趙幼文《校箋》云蕭常《續後漢書》亦作「採」,「採」為是。
《吳志十二•虞翻傳》/1323頁第14-15行:
山陰丁覽,太末徐陵……終咸顯名
【案】吳金華《兩版校記》云:「第一版“咸”作“成”,沿宋、元以來諸本之誤。第二版據晉寫本殘卷改作“咸”,蓋從錢劍夫《商榷》之說,可惜未出“校記”。」錢氏《商榷》指丁覽、徐陵二人是複數,故應作「咸」。張元濟《校勘記》亦出校。
《吳志十三•陸遜傳》(所附陸抗傳)/1359頁第6-7行:
審刑賞以示勸沮
【案】吳金華《兩版校記》云:「第一版“賞”作“罰”,系依據一部分舊本。第二版依北宋本、百衲本及盧本作“賞”,蓋從錢劍夫《商榷》之說。」北宋本之說當是來自殿本考證:「刑罰北宋本作刑賞」。據張元濟《校勘記》,宋本(紹熙本)作「賞」,元本(池州路本)同;殿本作「罰」,南監本(馮本)、北監本、汲古閣本(毛本)同;汪校本、孔校本從宋本改,其備註指「罰字疑有誤」,未言有修。趙幼文《校箋》亦認同「賞」為是。
錢劍夫《商榷》的原文是:「“刑罰”,百衲本作“賞罰”,亦較合。」其附注補充道:「按《殿本考證》:『宋本作“刑賞”。』則北宋本字雖互倒,而亦無誤。蓋下既言“勸沮”,其上自當為“賞罰”或“刑賞”;倘為“刑罰”,則能沮而不能勸也。」《商榷》之解釋雖可取,但指百衲本作「賞罰」,非常奇怪。